【劉也的椰汁】評論
14 關於文書形式證據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Zong】評論
第355條(文書之證據力1~公文書)﹝1﹞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A)﹝2﹞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第358條(文書之證據力4~私文書)﹝1﹞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B)(C)﹝2﹞當事人就其本人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推定為真正,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