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460條(附帶上訴之提起)﹝1﹞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C)(A)乙丙只是普通共同訴訟,只有乙上訴,而甲對丙的敗訴並未上訴,所以甲對丙已經先行確定。(B)題目的條件比較適合於第二審再為訴追加,非為附帶上訴。第461條(附帶上訴之效力)﹝1﹞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D)甲的附帶上訴,因超過上訴期間,所以不符合後段的但書。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甲如就第一審判決對乙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後,乙之上訴始經以不合法而被駁回,甲所為附帶上訴,得視為合法獨立之上訴,不因乙之上訴不合法而受影響錯在依據#461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附帶上訴的立法意旨,在於維繫雙方當事人之訴訟公平。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得擴張上訴聲明之範圍,但被上訴人卻不得為此,恐有損被上訴人之權益。因此,立法者允許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藉此使被上訴人得以與上訴人享有相同之訴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