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主張乙及丙各自無權占用伊所有之系爭土地,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分別請求乙及丙返還系爭土地,及各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相當於租金之不 當得利。第一審判決乙應返還系爭土地,及至返還系爭土地之日止,按日給付 5,000 元,另駁回甲其餘請求。乙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甲於上訴期間內,未聲明不服。關於第二審附帶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乙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甲雖已逾上訴期間,仍得於第二審程序,對丙之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B)甲於第二審程序,如另發現乙於系爭土地上無權興建地上物一棟,亦得提起附帶上訴,請求乙拆除該地上物
(C)因乙就本件訴訟提起上訴,甲雖已逾上訴期間,仍得於第二審程序,就第一審判決駁回甲對乙之不當得利請求部分,提起附帶上訴
(D)甲如就第一審判決對乙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後,乙之上訴始經以不合法而被駁回,甲所為附帶上訴,得視為合法獨立之上訴,不因乙之上訴不合法而受影響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困難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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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460條(附帶上訴之提起)﹝1﹞被上訴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為附帶上訴。但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不得為之。﹝2﹞附帶上訴,雖在被上訴人之上訴期間已滿,或曾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後,亦得為之。(C)(A)乙丙只是普通共同訴訟,只有乙上訴,而甲對丙的敗訴並未上訴,所以甲對丙已經先行確定。(B)題目的條件比較適合於第二審再為訴追加,非為附帶上訴。第461條(附帶上訴之效力)﹝1﹞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D)甲的附帶上訴,因超過上訴期間,所以不符合後段的但書。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D甲如就第一審判決對乙請求敗訴部分提起附帶上訴後,乙之上訴始經以不合法而被駁回,甲所為附帶上訴,得視為合法獨立之上訴,不因乙之上訴不合法而受影響錯在依據#461上訴經撤回或因不合法而被駁回者,附帶上訴失其效力。但附帶上訴備上訴之要件者,視為獨立之上訴。附帶上訴的立法意旨,在於維繫雙方當事人之訴訟公平。上訴人於提起上訴後,得擴張上訴聲明之範圍,但被上訴人卻不得為此,恐有損被上訴人之權益。因此,立法者允許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藉此使被上訴人得以與上訴人享有相同之訴訟權利。

【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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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460條(附帶上訴之提起)﹝1﹞被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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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D甲如就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