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就有無訴訟能力發生爭執時,法院不得就此為中間裁判
(B)法院未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而為判決時,該判決當然無效
(C)法院發現當事人無訴訟能力時,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D)當事人於訴訟中喪失訴訟能力,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不得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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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llie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170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383條(中間判決)﹝1﹞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為中間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2﹞訴訟程序上之中間爭點,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法院得先為裁定。(A)有無訴訟能力的爭執就是訴訟程序上的中間爭點第496條(再審事由1)﹝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B)該判決是有效,只是能用再審的方式來救濟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者。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十、證人、鑑定人、通譯、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經具結後,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通譯或有關事項為虛偽陳述者。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調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調解者。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2﹞前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或處罰鍰之裁定已確定,或因證據不足以外之理由,而不能為有罪之確定判決或罰鍰之確定裁定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3﹞第二審法院就該事件已為本案判決者,對於第一審法院之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1﹞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C)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缺合理依據。第170條(當然停止3~喪失訴訟能力、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代理權消滅)﹝1﹞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D)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B錯在這個敘述錯在「當然無效」這四個字上。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

【用戶】Zo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383條(中間判決)﹝1﹞各種獨立之攻...

【用戶】allie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170...

【用戶】廖美雅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B錯在這個敘述錯在「當然無效」這四個字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