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債權人甲主張債務人乙已無力清償本票票款,未經提示本票,逕聲請法院對乙核發支付命令,該法院應如何處理?
(A)以甲無追索權為由裁定駁回其聲請
(B)依甲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C)視甲有否提出本票原本再為准駁
(D)應訊問乙之意見後再為准駁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2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廖美雅】評論

本題解題的重點於本票未經提示!本票未經提示,本票未經提示,因為很重要所以說三次,沒有提示的本票就沒有追索權

a178885886】評論

第 511 條  (聲請支付命令之程式)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lain13413】評論

本題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甲應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標的、數量…。惟甲並未提示本票釋明,法院應依第51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之。-------(A)民事訴訟法第511條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第512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D)第513條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