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關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於判決確定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理由知悉在前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起訴之不變期間
(C)起訴狀宜添具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或影本
(D)起訴狀應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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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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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根據民訴法第507-5條第 507-5 條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第 500 條再審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A)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B)第 501 條

【用戶】Z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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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507條之5(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準用規定)﹝1﹞第五百條第一項(A)、第二項(B)、第五百零一條(C)(D)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第500條(提起再審之期間)﹝1﹞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A)﹝2﹞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B)第501條(提起再審之程式)﹝2﹞再審訴狀內,宜記載準備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並添具確定終局判決繕本或影本。(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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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507條之5(第三人撤銷之訴之準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