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君】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21 關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應於判決確定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B)第三人撤銷之訴之理由知悉在前者,均自知悉時起算起訴之不變期間 (C)起訴狀宜添具確定終局判決之繕本

【評論內容】

根據民訴法第507-5條第 507-5 條

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百零一條至第五百零三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三人撤銷之訴準用之。

第 500 條再審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A)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B)

第 5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