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複選題
35.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下列有關警察扣留物品之敘述,何者正確?
(A)得扣留之物品,限於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
(B)扣留之目的,係為預防犯罪與危害
(C)扣留之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十日
(D)扣留之物品如有腐壞之虞,得予變賣
(E)扣留之物品經公告六個月期滿無人申請發還,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參考答案

答案:A,C,D

統計:A:811,B:767,C:1001,D:954,E:513

難度:非常困難

用户評論

cherry】評論

(A) 得扣留之物品,限於軍器、...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B)軍器、凶器及其他危險物,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E)經公告一年期滿無人申請發還者,繳交各該級政府之公庫。 (A)得扣留之物品,限於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C)扣留之期間,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十日(D)扣留之物品如有腐壞之虞,得予變賣

csr830504】評論

第 三 章 即時強制第 19 條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第 20 條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得對其使用警銬或其...

s】評論

預防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