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警察對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得通知其到場執行非侵入
性鑑識措施;所稱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A)量身高體重
(B)照相、錄影
(C)蒐集口水、
尿液
(D)採取指紋、掌紋。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85,B:113,C:1145,D:84,E:0

難度:非常簡單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什麼是採取處分?採取處分有哪些,誰...

苑子】評論

什麼是採取處分?採取處分有哪些,誰可以進行採取處分呢?採取處分,指的是偵查人員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上,取得犯罪跡證的行為,又可稱為身體檢查;而採取處分可分為侵入性與非侵入性採取處分。前者因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侵害較大,故有較高的發動門檻;反之後者因為只由人體外取證,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侵害較小,故發動門檻低。鑑定必要之採取處分(由鑑定人執行之)侵入性→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非侵入性→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強制採取處分(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侵入性→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非侵入性→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