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苑子】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3.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營業 時間,係指其店家於門首牌示之營業時間 (B)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一般係指旅館、酒店、娛樂場所等公眾

【評論內容】所謂「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係指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之場所。例如下列營業場所(指壓按摩中心、觀光理髮廳、舞廳、酒家、酒廊、酒吧、三溫暖、旅館、KTV、MTV、觀光飯店、咖啡茶室、電動玩具業、遊藝場、戲劇院、夜總會、電影院等),即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評論主題】17.警察機關為維護警察紀律、鍛鍊員警體能及充實其實務知能,應實施常年訓練;有關警察常年訓練之相關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 (B)學科訓練均採集中實施,每季

【評論內容】警察常年訓練辦法第 4 條常年訓練區分為一般訓練及專案訓練,其目標如下:一、一般訓練:(一)個人訓練:以員警個人為對象,銜接學校養成教育,吸收新知新技、陶冶品德修養、鍛鍊強壯體魄及充實各項勤(業)務執勤職能。(二)組合訓練:以組合警力為對象,充實組合警力之執勤要領及技能。(三)業務訓練:以各級業務人員為對象,充實專業知識及勤(業)務能力。(四)幹部訓練:以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及分駐(派出)所以上各級主官(管)為對象,充實工作經驗、技能,傳授幹部領導之能力。(五)其他訓練:前四目以外之一般性訓練。二、專案訓練:(一)特定任務訓練:針對任(勤)務之特性及工作條件,設計課程施教,以...

【評論主題】16.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但有關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公務人員得 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仍應服從之 (B)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

【評論內容】公務員保障法第 17 條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評論主題】4. 警察對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得通知其到場執行非侵入 性鑑識措施;所稱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A)量身高體重 (B)照相、錄影 (C)蒐集口

【評論內容】什麼是採取處分?採取處分有哪些,誰可以進行採取處分呢?採取處分,指的是偵查人員從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上,取得犯罪跡證的行為,又可稱為身體檢查;而採取處分可分為侵入性與非侵入性採取處分。前者因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侵害較大,故有較高的發動門檻;反之後者因為只由人體外取證,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侵害較小,故發動門檻低。鑑定必要之採取處分(由鑑定人執行之)侵入性→採取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非侵入性→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強制採取處分(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侵入性→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非侵入性→採取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

【評論主題】4 A 分局與 B 分局對於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均認為無管轄權而發生爭議,此時究應如何處理?(A)如 A 分局受理在先,由 A 分局管轄(B)由 A 分局與 B 分局協議定之(C)由 A 分局與

【評論內容】依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警察機關管轄案件有爭議者,由共同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指定其管轄。——管轄例外: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3點各款規定,例外指定相關警察機關有 刑案管轄權,分述如下: 犯罪行為之發生或結果橫跨2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主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以上兩者不一樣哦!

【評論主題】41 關於「警察」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形式意義之「警察」,係指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 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 (B)司法院釋字第 588

【評論內容】廣義之警察意義1.廣義之警察,即指「實質意義」、「功能上」、「學理上」或「作用法上」之警察概念。傳統從學理上詮釋警察之意義者,係將凡具有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命令強制(干預、取締)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稱之為警察              2.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狹義之警察意義狹義之警察,係指「形式意義」、「組織法上」或「實定法上」意義之警察。實定法上所用警察一語,應可從組織法觀點詮釋之,不論從內涵或形式上,組織法應可再類分為組織及人員兩部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1 項亦採之:「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基此,組織意義上之警察,包括「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 條第 1 項即規定:「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評論主題】7 有關警察人事法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B)警佐警察官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行政院任官 (C)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均應先

【評論內容】(A)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3: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B) 警佐警察官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7: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情事或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授...

【評論主題】4 A 分局與 B 分局對於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均認為無管轄權而發生爭議,此時究應如何處理?(A)如 A 分局受理在先,由 A 分局管轄(B)由 A 分局與 B 分局協議定之(C)由 A 分局與

【評論內容】依據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6條規定警察機關管轄案件有爭議者,由共同直接上級警察機關指定其管轄。——管轄例外: 依據《警察偵查犯罪手冊》第23點各款規定,例外指定相關警察機關有 刑案管轄權,分述如下: 犯罪行為之發生或結果橫跨2個以上警察機關管轄區域者,由受理報案或接獲通報在先之機關主辦,其他警察機關將有關資料送請併案偵辦。以上兩者不一樣哦!

【評論主題】41 關於「警察」概念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形式意義之「警察」,係指凡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 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者,均屬之 (B)司法院釋字第 588

【評論內容】廣義之警察意義1.廣義之警察,即指「實質意義」、「功能上」、「學理上」或「作用法上」之警察概念。傳統從學理上詮釋警察之意義者,係將凡具有以維持社會公共安寧秩序或公共利益為目的,並以命令強制(干預、取締)為手段等特質之國家行政作用或國家行政主體,概稱之為警察              2.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所稱「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之「警察機關」狹義之警察意義狹義之警察,係指「形式意義」、「組織法上」或「實定法上」意義之警察。實定法上所用警察一語,應可從組織法觀點詮釋之,不論從內涵或形式上,組織法應可再類分為組織及人員兩部分。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條第 1 項亦採之:「本法所稱警察,係指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基此,組織意義上之警察,包括「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警察法施行細則第10 條第 1 項即規定:「本法第九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

【評論主題】7 有關警察人事法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 (B)警佐警察官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行政院任官 (C)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均應先

【評論內容】(A)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3:警察人員官階之晉升,準用公務人員考績升職等之規定。(B) 警佐警察官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警察官初任各官等及警監各官階時均應任官,程序如左:一、警監、警正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官。二、警佐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任官,或由直轄市政府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報內政部任官。(C)警察人員人事條例17:初任各官等警察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官階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情事或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授...

【評論主題】1 有關警察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警政署報請內政部核定施行 (B)直轄市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C)各級警察機關之武器彈藥,由中央

【評論內容】

(A)警察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本法第十六條地方警察機關預算標準,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施行,地方警察機關經費不足時,得陳請補助之程序;直轄市報由內政部轉請行政院核定;縣(市)報由內政部警政署轉請內政部核定。

(D)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喪葬費支給標準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及喪葬費,由各該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評論主題】1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31 號解釋意旨,關於憲法對秘密通訊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國家對人民秘密通訊之限制,如通過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之檢驗,即與憲法無違 (B)通訊監察書之聲請與核發,涉關個

【評論內容】釋字631號解釋理由書惟通訊監察係以未告知受監察人、未取得其同意且未給予防禦機會之方式,限制受監察人之秘密通訊自由,具有在特定期間內持續實施之特性,故侵害人民基本權之時間較長,亦不受有形空間之限制;受監察人在通訊監察執行時, 通常無從得知其基本權已遭侵害,致其無從行使刑事訴訟法所賦予之各種防禦權(如保持緘默、委任律師、不為不利於己之陳述等);且通訊監察之執行,除通訊監察書上所載受監察人外,可能同時侵害無辜第三人之秘密通訊自由,與刑事訴訟上之搜索、扣押相較,對人民基本權利之侵害尤有過之。

【評論主題】34 下列何者非屬考試院掌理之事項?(A)依法考選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資格 (B)依法任免公務人員 (C)辦理公務人員考績之法制事項 (D)辦理公務人員褒獎之法制事項

【評論內容】

考古題~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第 1 項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評論主題】13 依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下列何者不需經公民投票複決?(A)憲法修正案 (B)總統彈劾案 (C)領土變更案 (D)總統罷免案

【評論內容】我國總統副總統彈劾制度: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之規定:「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此一規定明顯地將我國總統的彈劾制度定位為「法律責任」的追究,但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明文規定彈劾總統的事由,故在我國現行憲法規範之下,並不限於內亂罪與外患罪[1]。然,此次修憲,將彈劾總統的審理機關移轉至司法院大法官所組成的「憲法法庭」,並以判決方式為之。雖憲法增修條文未明列其彈劾之事由,但從彈劾案交由司法機關審理及裁判的規定看來,彈劾的提出主要是追究總統的法律責任,也就是當總統違法、失職時,方可提出彈劾案。基此,若要提出彈劾總統案,其彈劾事由,就必須比罷免事由更具體、更嚴謹,應以「重大法律責任」為前提,否則將淪為政治惡鬥之手段。

【評論主題】13 你是派出所所長,到達刑案現場時,有關刑案現場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刑案現場救護傷患時,應儘量避免破壞現場,如確屬無法避免時,應為必要之記錄 (B)初抵刑案現場應縝密巡視觀察,俾利發現犯

【評論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偵查犯罪手冊 

公發布/函頒日期: 民國 69 年 05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 

 

五十九、

現場封鎖範圍及層數,應視現場環境及事實需要而定,初期封鎖之範圍應

廣,待初步勘察後,視實際需要再行界定封鎖範圍。必要時,並得實施交

通管制。

【評論主題】16 你承辦分局交通業務時,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民眾檢舉案件距違規行為終了日 10 日內,應依違規事實舉發 (B)針對未具名檢舉案件,只要檢舉事實具體明確,仍應舉發 (C

【評論內容】不予舉發之情形: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有關七日檢舉期間之計算,係以違規行為終了日當日即算第一日,並非以違規行為終了之翌日起算第一日,例如違規日期為106年10月10日,最晚檢舉期限為106年10月16日)。

【評論主題】15 你帶班執行取締酒駕勤務,發現汽車駕駛人甲酒後駕車,其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並有同車乘客乙、丙、丁時,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A)同車乘客乙、丙、丁均不予製單舉發

【評論內容】

  

酒駕新制今上路,新制包括原本酒駕、拒絕酒測累犯認定從5年延長為10年,10年內酒駕或拒絕酒測二次以上等累犯可公布姓名、照片等。另提高酒駕同乘者「連坐罰」金額,從原本的600至3000元罰鍰提高到6000至1萬5000元。高市交通局指出,修法後相關酒駕罰則更重,市民朋友如有飲酒,切記不要騎車、開車。

 

為嚴懲酒駕違規駕駛人,立法院於今年1月24日三讀修正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加重酒駕罰則,部分罰則從今起施行。交通局指出,連坐罰金額也修法提高,但未滿18歲、年滿70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則不在此限。另外如車主將車輛借給他人酒駕,將吊扣車牌2年;酒駕肇事因而致人重傷或死亡一律沒入車輛。另為防止酒駕者改開租賃車規避沒入車輛規定,修正條文明定,租賃車業者已告知處罰規定義務,若駕駛仍違規酒駕,得依原酒駕罰鍰金額再加罰1/2。

【評論主題】5 甲趁今年過年期間,臺鐵花東火車票一票難求,期前透過網路大量訂購,打算賺點外快,每張票以加價 200 元出售不特定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之行為同時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鐵路法,警察查獲後,應

【評論內容】

(A) 鐵路法相較於社會致徐維護法屬於特別法。(B)販賣預期車票涉及刑法詐欺罪無誤。(C) 甲以原價轉售予其親友,係屬自用之性質,不違法(D) 該行為已超過 2 個月,無法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及鐵路法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

【評論主題】7 你是派出所警員,受命執行甲女遭其夫乙家暴案,法院核定相關物品使用權保護令,於保護甲女 至住居所拿取機車及生活上物品時,對乙男拒絕交付聲明異議之處置,如認其無理由,下列何者 錯誤? (A)請村里長協

【評論內容】以交付兒女為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申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 ~正確。~解析: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4 條 (強制執行)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 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評論主題】4 你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轄區內一知名網紅甲正騎著一部電動輔助自行車,從前方人行車道迎面而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戴安全帽應予舉發 (B)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無行駛速率限制

【評論內容】電輔車及電動自行車法律問題小小懶人包 q1:騎電輔車或電動自行車需要配戴安全帽嗎?

針對電動自行車因速限修改發生層出不窮的交通問題,政府已明文規定禁止擅自修改速限,並須配戴安全帽。

電輔車則無規定,但為了自身安全,還是建議騎行時要習慣配戴通關安全規範的安全帽喔,現在有越來越多的自行車安全帽充滿設計感,甚至超時尚,未來再一一為各位介紹囉!

q4:電輔車可以騎在騎樓或人行道嗎?

依照法律定義之原則,電輔自行車屬於慢車應騎行在慢車道,除非有特別標示人車同道,否則不可騎在人行道上,事實是連U-bike都是不能騎在人行道上的喔!

另外提醒大家,電動自行車(用催的那種)因為驅動方式以及時速與行...

【評論主題】4 你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轄區內一知名網紅甲正騎著一部電動輔助自行車,從前方人行車道迎面而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未戴安全帽應予舉發 (B)電動輔助自行車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無行駛速率限制

【評論內容】

(一)適用慢車規定: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與腳踏自行車同屬「慢車」範疇,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章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5章慢車交通法令規範。(二)行駛人行道規定:查電動自行車與腳踏自行車同屬「慢車」範疇,原可行駛於本市設有「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人車共道)」標誌之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惟考量本市為都會區且電動自行車行駛速率最高可達每小時25公里,與行人、腳踏自行車之速度差異較大,爰本府於104年9月8日以府交管字第10430917500號令規定,自104年10月1日起,禁止電動自行車騎乘於上揭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款(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規定,處新臺幣300...

【評論主題】9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2 條所稱「公務人員」之適用對象?(A)各機關依法聘用之人員 (B)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區長 (C)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編制外教學人員 (D)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任

【評論內容】適用對象常任公務人員市府秘書長、副秘書長、顧問、參事、技監、參議。 主計、人事、警察、政風等機關首長,以及各區公所區長(不含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區長)。 各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機要人員依「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進用之人員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適用對象。

【評論主題】24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有關其特別救濟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B)人民對警察機關主張損失補償時,得請求實際所受特別損失與所失

【評論內容】第29條(異議)﹝1﹞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2﹞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3﹞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我覺得少了這句應該也是錯的吧?!

【評論主題】16 有關警察人事事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職務等階等事項,屬警察官制之事項 (B)服務於非直轄市政府之警佐警員,性質仍屬警察官,且由內政部核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

【評論內容】

(A)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C)停職人員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且其行政責任尚未構成法定 免職情事者,應准予復職。 停職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先予復職: 一、經法院判決無罪尚未確定。 二、經法院以犯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 之刑,經宣告緩刑或得易科罰金尚未確定。 三、經撤銷通緝或釋放且無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情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先予復職人員,其判決確定前不適用前條第一項第四 款及第五款規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復職人員,由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核定。(D)所稱準用本條例之規定,指除其俸給、考績應與任用資格配合,適用各相關法規外,得依本條例有關事項辦理。

【評論主題】3 有關司法院釋字第 808 號解釋意旨及與其相關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38 條規定所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行為受刑事處罰後,仍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另處罰鍰,係違反一罪不二罰原則 (B)社會秩

【評論內容】

一、一罪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包含刑罰以外,等同或類似之行政裁罰

法治國一罪不二罰原則,禁止國家就人民之同一犯罪行為,重複予以追究及處罰。所謂重複追究及處罰,原則上固係指刑事追訴程序及科處刑罰而言,但其他法律所規定之行政裁罰,如綜觀其性質、目的及效果,等同或類似刑罰,亦有一罪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二、社維法第38條但書處罰鍰部分,構成重複處罰,違憲

社維法第38條之立法理由係在於為防止違反社維法行為人故藉較輕刑罰,以逃避該法有關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罰鍰等之處罰,乃設但書規定,有關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及罰鍰等處分,仍依該法規定處罰。惟該法第3編分則所規範之各種違法行為,原即包含具與刑罰相若之「輕罪」行為,第28條...

【評論主題】7 有關行政執行法與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即時強制所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等原因,即得為即時強制 (B)經決定有必要採取即時強制措施之主管機關為警察

【評論內容】

行政執行法36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 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警職法第 24 條

【評論主題】22 為了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對於集會處所、遊行路線於使用後遺有廢棄物或污染者,未清理者應處罰鍰(B)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

【評論內容】第 27 條經許可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或代理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第 28 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處集會﹑遊行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集會遊行負責人未盡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但書之責,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第 29 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 30 條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第 31 條違反第五條之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第 32 條集會、遊行時,糾察員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負責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行為人基於自己意思之行為而引起損害者,由行為人自行負責。第 33 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

【評論主題】25 有關行政執行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B)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C)對於執行機

【評論內容】第 41 條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評論主題】24 有關民眾申請集會、遊行及依司法院釋字第 718 號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偶發性集會,無須申請許可(B)遊行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局轄區者之

【評論內容】第 9 條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一、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糾察員姓名、性別、職業、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二、集會、遊行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三、集會處所或遊行之路線及集合、解散地點。四、預定參加人數。五、車輛、物品之名稱、數量。前項第一款代理人,應檢具代理同意書;第三款集會處所,應檢具處所之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遊行,應檢具詳細路線

【評論主題】16 有關行政執行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B)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評論內容】

以下有例子 比較好看得懂

參考法務部行政函釋ㄧ、按行政執行法(下稱本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義 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 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第 1 項)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 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第 2 項)」上開規定所稱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復按本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本法第 9 條第 2 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公 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係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是以,貴府 來函所詢之行政執行事件若非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事件,而為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則前揭本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之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行為或不行為義務執行事件,即指業務監 督之上級機關。 三、查本件系爭事件之義務人因違反清運土石方義務,經貴府依本法第 27 條及第 28 條第 1 項規定,函請義務人繳納代履行費用,嗣義 務人不服代履行處分而依本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聲明異議,核屬 義務人對於行為義務執行事件不服而聲明異議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 ,該聲明異議之「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應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 亦即內政部。 四、末查「代履行費用」屬本法第 2 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一種 (本法施行細則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參照),是義務人如未於貴府 所定期限內繳納代履行費用,經貴府移送行政執行後,倘義務人就行 政執行機關(行政執行分署)之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等有所不服而聲 明異議,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 本部行政執行署,附此敘明。

【評論主題】17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法得使用警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警察於必要時得併使用警銬、瓦斯槍或警棍(B)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訂定,係針對警械使用之細節性及技

【評論內容】(B)依據警械使用條例第1 條: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是行政院依據警械使用 條例而訂頒,是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所訂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 條: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 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C)屬狹義警察人員

【評論主題】16 有關行政執行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B)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送直接上級主管機

【評論內容】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評論主題】5 依照現行法令規定,有關警察人員退休與撫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警察人員之退休與撫卹,除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外,亦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B)警正以下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其退休年齡

【評論內容】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6-1 第3項

警察人員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失能、半失能或在執行勤務中殉職者,其子女應給與教養至成年。如已成年仍在學者,繼續教養至大學畢業為止。

【評論主題】13 依現行法規定,有關集會遊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擬於立法院大門前道路舉辦室外集會之申請,應於 6 日前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B)大甲媽祖遶境遊行活動屬於大型室外群眾集會,依法須申請集會遊

【評論內容】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

【評論主題】3 關於直轄市政府警察組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為二級地方行政機關(B)直轄市政府警察局長係比照簡任 13 職等職務,由直轄市長任免之(C)直轄市警察機關之員額編制,應符合內政部

【評論內容】

(A)法規名稱: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第 5 條地方行政機關依下列規定,分層級設機關:一、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處、委員會:一級機關用之。處限於輔助兼具業務性質之機關用之。(二)處、大隊、所、中心:二級機關用之。二、縣(市)政府所屬機關以分二層級為限,其名稱如下:(一)局:一級機關用之。(二)隊、所:二級機關用之。三、鄉(鎮、市)公所、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所屬機關以一層級為限,其名稱為隊、所、館。

(B)不是由直轄市市長任免 是呈請總統

【評論主題】2 有關警察職務內容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警察依法協助偵查犯罪,係應檢察機關請求而為之,亦適用行政程序法職務協助規定(B)森林法第 32 條後段規定「未設森林警察者,應由當地警察代行森林警察職務

【評論內容】

(A) 行政程序法第3條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警察依法協助偵查犯罪,係應檢察機關請求而為之,亦適用行政程序法職務協助規定所以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B) 森林法第 32 條

森林之保護,得設森林警察;其未設森林警察者,應由當地警察代行森林警察職務。

【評論主題】【題組】59 Based on the following sentence, what can you infer about the meaning of the italicized word?

【評論內容】販賣中 | 鑽石解鎖明尼阿波利斯警察殺害喬治-弗洛伊德和威斯康星州警察槍殺雅各布-布雷克的事件,使美國的許多警察部門不得不處理他們迄今為止一直避免的不愉快的情況。隨著成千上萬的人上街遊行抗議種族不平等,其他許多人也被迫對他們的偏見程度提出一些困難的問題。雖然有些人誤以為種族主義只是單純的偏見,但還有一個影響我們對他人的決定和行動的關鍵因素:內隱偏見。隱性偏見是在我們沒有直接意識到的情況下意外形成的任何偏見--它往往可以對抗我們明顯的信念和行為。通常,它反映了個人經驗的混合物,我們成長過程中周圍的態度,以及我們對社會和文化的瘋狂接觸--包括我們閱讀的書籍、觀看的電視和關注的新聞。美國的許多警察部門都指出,旨在解決隱性偏見的戰略是他們試圖從隊伍中根除種族主義的證據。並非只有警察部門希望解決無意識的偏見能夠帶來改變。跨國公司也針對涉及其員工的種族主義事件,要求進行內隱偏見培訓。

【評論主題】【題組】60 What kind of tone does this passage have?(A) Informative. (B) Respectful. (C) Sympathetic. (D

【評論內容】販賣中 | 鑽石解鎖明尼阿波利斯警察殺害喬治-弗洛伊德和威斯康星州警察槍殺雅各布-布雷克的事件,使美國的許多警察部門不得不處理他們迄今為止一直避免的不愉快的情況。隨著成千上萬的人上街遊行抗議種族不平等,其他許多人也被迫對他們的偏見程度提出一些困難的問題。雖然有些人誤以為種族主義只是單純的偏見,但還有一個影響我們對他人的決定和行動的關鍵因素:內隱偏見。隱性偏見是在我們沒有直接意識到的情況下意外形成的任何偏見--它往往可以對抗我們明顯的信念和行為。通常,它反映了個人經驗的混合物,我們成長過程中周圍的態度,以及我們對社會和文化的瘋狂接觸--包括我們閱讀的書籍、觀看的電視和關注的新聞。美國的許多警察部門都指出,旨在解決隱性偏見的戰略是他們試圖從隊伍中根除種族主義的證據。並非只有警察部門希望解決無意識的偏見能夠帶來改變。跨國公司也針對涉及其員工的種族主義事件,要求進行內隱偏見培訓。

【評論主題】58 Which of the following best describes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information in the passage? (A

【評論內容】販賣中 | 鑽石解鎖明尼阿波利斯警察殺害喬治-弗洛伊德和威斯康星州警察槍殺雅各布-布雷克的事件,使美國的許多警察部門不得不處理他們迄今為止一直避免的不愉快的情況。隨著成千上萬的人上街遊行抗議種族不平等,其他許多人也被迫對他們的偏見程度提出一些困難的問題。雖然有些人誤以為種族主義只是單純的偏見,但還有一個影響我們對他人的決定和行動的關鍵因素:內隱偏見。隱性偏見是在我們沒有直接意識到的情況下意外形成的任何偏見--它往往可以對抗我們明顯的信念和行為。通常,它反映了個人經驗的混合物,我們成長過程中周圍的態度,以及我們對社會和文化的瘋狂接觸--包括我們閱讀的書籍、觀看的電視和關注的新聞。美國的許多警察部門都指出,旨在解決隱性偏見的戰略是他們試圖從隊伍中根除種族主義的證據。並非只有警察部門希望解決無意識的偏見能夠帶來改變。跨國公司也針對涉及其員工的種族主義事件,要求進行內隱偏見培訓。

【評論主題】【題組】57 According to the passage, which of the following can be inferred about implicit bias? (A) Rac

【評論內容】販賣中 | 鑽石解鎖明尼阿波利斯警察殺害喬治-弗洛伊德和威斯康星州警察槍殺雅各布-布雷克的事件,使美國的許多警察部門不得不處理他們迄今為止一直避免的不愉快的情況。隨著成千上萬的人上街遊行抗議種族不平等,其他許多人也被迫對他們的偏見程度提出一些困難的問題。雖然有些人誤以為種族主義只是單純的偏見,但還有一個影響我們對他人的決定和行動的關鍵因素:內隱偏見。隱性偏見是在我們沒有直接意識到的情況下意外形成的任何偏見--它往往可以對抗我們明顯的信念和行為。通常,它反映了個人經驗的混合物,我們成長過程中周圍的態度,以及我們對社會和文化的瘋狂接觸--包括我們閱讀的書籍、觀看的電視和關注的新聞。美國的許多警察部門都指出,旨在解決隱性偏見的戰略是他們試圖從隊伍中根除種族主義的證據。並非只有警察部門希望解決無意識的偏見能夠帶來改變。跨國公司也針對涉及其員工的種族主義事件,要求進行內隱偏見培訓。

【評論主題】【題組】53 (A) in theory (B) in common (C) in question (D) in general

【評論內容】(A) in theory;理論上的(B) in commom;共同點(C) in question;有問題(D) in general;一般來說

【評論主題】54 (A) from now on (B) time and again (C) all the way (D) by no

【評論內容】(D) by no means 絕不 A從現在開始B常常C一直 自始至終

【評論主題】48 The women appear to have been kidnapped from their native villages and forced to provide sexualse

【評論內容】A)社會工作social worker社工B)海洛因成癮C)販賣人口D)家庭暴力

【評論主題】47 The police ______ the nightclub in the middle of the party and found weapons and illegal drugsins

【評論內容】A)(警方)查抄,突然搜查B)(尤指為防禦而)加強,增強C)收回(尤指購買人未如期付款時);重新擁有D) 養育,領養;培養; 樹立; 促進

【評論主題】3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憲法租稅義務之內涵?(A)租稅法律主義 (B)租稅公平原則 (C)構成財產權之限制 (D)預先指定稅捐之用途

【評論內容】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發生疑義者,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相關憲法原則,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且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公平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四二0號、第四六0號、第四九六號、第五一九號、第五九七號、第六0七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解釋參照)。

【評論主題】40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關於人民聲請釋憲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政黨亦得聲請釋憲 (B)須主張憲法上之權利受不法侵害 (C)須用盡一般之法律救濟途徑而未獲得救濟 (D)對於違憲之判決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第52條判決宣告法規範違憲且應失效者,該法規範自判決生效日起失效。→D選項對於違憲之判決大法官應撤銷發回更審憲法訴訟法第59條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評論主題】30 下列何種言論,受到憲法保障之程度最低?(A)批評企業的學術論文 (B)菸商贊助公益活動之宣傳 (C)鼓吹受僱者參與遊行之傳單 (D)鄉民討論明星服裝造型的網路留言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794~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言論自由,在於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固兼具意見表達之性質,然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立法者亦得對商業言論為較嚴格之規範。商品廣告所提供之訊息,其內容須非虛偽不實或不致產生誤導作用,並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濟上之合理抉擇者,始受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之保障。國家為保障消費者獲得真實而完整之資訊,避免商品廣告或標示內容造成誤導作用,或為增進其他重要公共利益目的(如保護國民健康),自得立法採取與上述目的之達成間具有實質關聯之手段,限制商品廣告(本院釋字第414號、第577號及第744號解釋參照)。

【評論主題】21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下列有關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審理之敘述,何者錯誤?(A)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法院得移請憲法法庭解散之(B)憲法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C)憲

【評論內容】憲法訴訟法(原大審法)第 77 條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