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6 有關行政執行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B)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內決定之,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C)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D)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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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苑子】評論
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