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業翰】評論
(A)選項:正確為主管機關聲請,而不是法院移請
【107地特五等一班行政上榜】評論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十一條 憲法法庭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言詞辯論,以聲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程序大法官解釋案件,除參考制憲、修憲、立法資料,並得依請求或逕行通知聲請人、關係人及有關機關說明,或為調查。必要時,得行言詞辯論。解釋案件之言詞辯論,準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之規定。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2_01_01.asp
【Cash】評論
回16F現在的考題每年都會有3~5題的課外題補習班老師不會教 自己本身又不是本科系出身光出現這些這幾題就只能用猜的運好中一兩題運不好時全掛就離90分再見了還不包括可能還會錯的其他考題= = 考90分靠努力你別鬧了~~80分以上靠的是努力90分靠的是運氣
【珍會聊天,快點練習!】評論
BD被我刪了剩AC,50%的機率還是選到錯的,真的是很沒有考運。"法院可移請"雖然覺得不對,但法學教授也能代理也很奇怪啊…總之最高法院一定要律師代理,可是比他高階的司法院是"法學教授也可以"的原則,學到了。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A,D,修改為A
【意志力戰勝抑制力】評論
26: 憲法法庭行言詞辯論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參與。未參與言詞辯論之大法官不得參與評議及裁判。
【Stanly Chu】評論
都還沒生效 就要改答案==
【113】評論
做題目真的超常看到很多人一看到修法就急著想要改答案然後還會有一堆人按讚......都不管什麼時候生效
【xm3294p】評論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二月三日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0453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35 條(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新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01301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95 條;並自公布後三年施行(原名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新名稱:憲法訴訟法)
【苑子】評論
憲法訴訟法(原大審法)第 77 條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