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謎】評論
新刑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新刑法第36條:從刑為褫奪公權。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刑法修正後,將「沒收」獨立成為一個法律效果,刑事法律效果因而增加為三個:「刑罰」、「保安處分」、「沒收」。很重要
【加強信念】評論
《刑法》規定可以沒收的東西有三:1,違禁物供犯罪所用、2,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3,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