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有關民法第188條僱用人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B)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負賠償責任
(C)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D)為保障受僱人,僱用人賠償損害後,不得對受僱人求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62469
統計:A(138),B(304),C(458),D(564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意思表示之生效、錯誤、占有輔助人

用户評論

Lin Houng】評論

第188條(僱用人之責任)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補充@@@受僱人是指凡客觀上被他人(雇主)使用,為其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而言。因此,無論雙方有無簽訂書面的僱傭契約(勞動契約),或簽訂的契約名稱究竟是聘僱契約或其他名稱,而有所不同。因為,受僱人的認定是採實質判斷,而非形式判斷。

加強信念】評論

執行職務的認定:比較會引發爭議的莫過於何謂「執行職務」?對此,司法實務大多是採取客觀判斷,也就是從一般客觀第三人立場來看,如果外觀上足以認定該員工是在執行職務,縱使實際上並非執行職務,但仍會認定是屬執行職務。典型的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224號判例:「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即可了解法院所採取的見解。尤其這句「…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更是直接指出法院是採取客觀判斷的見解與立場。

derek801204】評論

第 188 條

游禮安】評論

請問d選項的損害賠償的求償權是不是不分故意或是過失都有目前知道國賠的求償權 故意跟重大過失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