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ppyandsad】評論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第 20 條 地價稅依本法第四十條之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每年分二期徵收者,上期以二月二十八日 (閏年為二月二十九日) ,下期以八月三十一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昱婷】評論
9/22是申請自用住宅用的的申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