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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公司分配股利或合夥事業盈餘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時,按下列原則辦理扣繳:(1)98年12月31日以前: 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0%;未經核准投資者,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30%,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扣繳25%。(2)99年1日1日以後:一律扣繳20%。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71/4864317933600911050?tag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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