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所得稅法及相關法規規定,營利事業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所為之捐贈,其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之限額為:
(A)新臺幣三百萬元或所得額20%
(B)新臺幣五百萬元或所得額20%
(C)新臺幣五百萬元或所得額25%
(D)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10%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13583
統計:A(24),B(52),C(22),D(2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捐贈、不熟的稅法

用户評論

【用戶】葉庭豪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學校、機關、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二、偏遠地區舉辦之文化創意活動。三、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成立育成中心。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事項。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用戶】葉庭豪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 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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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6條營利事業之下列捐贈,其捐贈總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之 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限制 : 一、購買由國內文化創意事業原創之產品或服務,並經由.....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