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eamMaker】評論
民法第 125 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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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民法第127條: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 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二 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三 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四 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五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六 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七 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八 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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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票據法第22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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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信念】評論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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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短期消滅時效期間票據法第22★:...
【張一中】評論
原則15年、分期5年、墊款2年 民12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