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中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規定,下列何人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時,公務員負有說明義務?
(A)其父母
(B)其已離婚之前配偶
(C)其未成年子女
(D)其兄弟姐妹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871
統計:A(522),B(328),C(4499),D(51),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特種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用户評論

Ellen Chen】評論

第 6-1 條 

伊藤 107初等一般行政上】評論

但錢給已離婚配偶會有拿不回來的風險,而且還有可能直接被告發(感情好還離婚的案例不多)

劉冠昀】評論

依據貪污治罪條例中財產來源不明罪之規定,下列何人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之情形時,公務員負有說明義務?有人會覺得這樣形容未成年子女有點牽強嗎...未成年子女哪來收入...不是該只有收入之人與財產增加間不對等描述之人嗎...而且未成年年紀範圍廣,一歲能有收入?財產增加+收入=構成要件啊...若說未成年子女財產暴增,可能來自於財產不明,不是比較好...難懂立法邏輯...

張一中】評論

本人配偶未成年

stu005104】評論

那怎沒成年子女?如果我爸匯(賄)給我,如果要我封口,五五分他還是有賺呢~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那怎沒成年子女?如果我爸匯(賄)給我,如果要我封口,五五分他還是有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