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 Houng】評論
民法第805條之1(認領報酬之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Zong-Shin Wan】評論
下班時間,他還是員工,何況還是在工作地拾得,所以還是選C
【a619103】評論
被騙了_<
【信念,很重要,要有長期忍受】評論
遺失物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6個月
【瑄】評論
民法805-1:不得請求報酬:1、交通設備內,管理人、受僱人拾得遺失物2、拾得人7天內不通知、報告、交付、經查詢仍隱匿遺失物3、受領權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中低收入戶、急難、災害救助、其他急迫情事)
【加強信念】評論
遺失物拾得人之報酬請求權,因多久不...
【syuan】評論
民法805-1:不得請求報酬:1、交通設備內,管理人、受僱人拾得遺失物2、拾得人7天內不通知、報告、交付、經查詢仍隱匿遺失物3、受領權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中低收入戶、急難、災害救助、其他急迫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