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1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敘述錯誤?(A)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B)同官等內調任低二個職等職務,屬特殊情形,應報請銓敘部核准(C)經依法任用人員

【評論內容】B應該是錯在報請銓敘部核准。同法18條 「....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1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敘述錯誤?(A)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B)同官等內調任低二個職等職務,屬特殊情形,應報請銓敘部核准(C)經依法任用人員

【評論內容】B應該是錯在報請銓敘部核准。同法18條 「....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8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職務列等表原則上應由下列何者定之?(A)考試院(B)行政院(C)考試院會同行政院(D)行政院會同考試院

【評論內容】(C)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同法第六條第4項,前項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評論主題】4 下列何者並非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A)政務委員(B)經濟部科長(C)國防部軍官(D)臺北市議員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24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適用對象為:  1.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  2.受有俸給之武職公務員  3.受有俸給之公營事業人員  其中,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包含任用法之適用對象及民選首長(地方制度法第85條)、政務人員。  依其規定,本法適用的對象以以「受有俸給」為要件,因此只要受有俸給,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都是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二、  在公務人員懲戒法中目前並沒有明定適用對象,但原則上以剛剛提到的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對象為適用對象。而且本法並不適用於正副總統以及各民意代表,只適用於政務人員和民選地...

【評論主題】11 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公務人員調任之規定,下列那一項敘述錯誤?(A)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B)同官等內調任低二個職等職務,屬特殊情形,應報請銓敘部核准(C)經依法任用人員

【評論內容】B應該是錯在報請銓敘部核准。同法18條 「....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 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37 機關首長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時,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經何機關許可?(A)行政院人事行政局(B)銓敘部(C)考試院(D)上級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85年1月15日公務員服務法修正公布,增訂第14條之3:「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之規定,是否包括非上班時間在內,亦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

【評論主題】三、試述下列作物所屬科別、繁殖方式、主要用途及國內主要栽培生產區域。(每小題 4 分,共 20 分)【題組】⑴玉米

【評論內容】第 3 條 I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指擬任人員之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職系說明書、職等標準及職務說明書規定相符,擬任機關並應詳加考查。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就性質特殊之職務訂定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並通知擬任人員送繳公立醫院之檢查合格證明。體格檢查項目及標準,應送銓敘部備查。II 本法第四條第二項所稱品德及忠誠之查核,指擬任機關於擬任公務人員前應負責切實調查,並通知其填送服務誓言及於擬任人員具結書具結確無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依規定應於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者,須於到職時另行具結,並於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依另定之查核辦法切實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三項所稱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機關應以書面為之。所稱陳述意見及申辯,當事人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機關並應列入紀錄。

【評論主題】【題組】 ⑵直流電流 ID。(5 分)

【評論內容】請問這是哪一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