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ng-Shin Wan】評論
公務員服務法§24 本法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均適用之。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本法適用對象為: 1.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 2.受有俸給之武職公務員 3.受有俸給之公營事業人員 其中,受有俸給之文職公務員,包含任用法之適用對象及民選首長(地方制度法第85條)、政務人員。 依其規定,本法適用的對象以以「受有俸給」為要件,因此只要受有俸給,不管是政務官或事務官,都是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二、 在公務人員懲戒法中目前並沒有明定適用對象,但原則上以剛剛提到的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對象為適用對象。而且本法並不適用於正副總統以及各民意代表,只適用於政務人員和民選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