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某甲初任薦任官等職務,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 個月以上,依規定應先予試用多久期間?
(A)3 個月
(B)6 個月
(C)9 個月
(D)1 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68313
統計:A(19),B(211),C(0),D(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職務
用户評論
【登】評論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