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6 對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何種議決?(A)不受懲戒之議決(B)懲戒處分之議決(C)不受理之議決(D)免議之議決
【評論內容】
有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評論主題】23 下列那一項非屬懲戒處分?(A)撤職(B)休職(C)停職(D)申誡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評論主題】28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官等分為委任、薦任、簡任。所謂委任指的是下列那一項?(A)第一職等至第五職等(B)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C)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D)第十五職等至第十七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評論主題】公職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其關係人之利益,應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B)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C)5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 (D)600萬元以上650萬元以下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2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17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已修法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如何處理?(A)保留兼職 (B)免兼該職務(C)由該公務員之長官決定(D)由該公務員自行決定是否保留兼職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評論主題】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多長時間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A)2日(B)3日(C)5日(D)1星期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評論主題】23 下列那一項非屬懲戒處分?(A)撤職(B)休職(C)停職(D)申誡
【評論內容】
已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二、撤職。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四、休職。五、降級。六、減俸。七、罰款。八、記過。九、申誡。
【評論主題】26 對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何種議決?(A)不受懲戒之議決(B)懲戒處分之議決(C)不受理之議決(D)免議之議決
【評論內容】
有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評論主題】28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公務人員官等分為委任、薦任、簡任。所謂委任指的是下列那一項?(A)第一職等至第五職等(B)第六職等至第九職等(C)第十職等至第十四職等(D)第十五職等至第十七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5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評論主題】公職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圖其關係人之利益,應處新臺幣多少罰鍰?(A)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 (B)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C)5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 (D)600萬元以上650萬元以下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12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第17條 違反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已修法為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評論主題】依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如何處理?(A)保留兼職 (B)免兼該職務(C)由該公務員之長官決定(D)由該公務員自行決定是否保留兼職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
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依法令或經指派兼職者,於離去本職時,其兼職亦應同時免兼。【評論主題】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多長時間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A)2日(B)3日(C)5日(D)1星期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第9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評論主題】49 依公務員服務法,機關首長以外之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下列何者許可?(A)同級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B)同級政府人事主管機關(C)所屬服務機關 (D)所屬服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評論主題】44 公務員受申誡之懲戒處分,應以何種方式為之?(A)以書面為之 (B)以口頭為之 (C)機關首長自行裁量 (D)同時以書面及口頭為之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19條
申誡,以書面為之。【評論主題】27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該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稱之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A)貴賓卡 (B)球員證 (C)招待券 (D)專利權
【評論內容】
選項D的專利權,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3條,是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其他財產上權利。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A)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B)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C)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 (D)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7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選項A)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選項B)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選項C→要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才準用中立法,所以純勞工不準用)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選項D)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不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A)立法院院長 (B)無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C)考選部部長 (D)軍法官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選項A)
三、政務人員。(選項C)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所以選項B錯誤)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
【評論主題】10 公務員服務法未禁止公務員為下列何種行為?(A)將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借給他人使用 (B)接奉任狀後第 10 日始就職(C)出差途中於出差地以外之地方逗留 (D)利用視察之機會接受地方官員招待
【評論內容】
(選項A)公務員服務法 第20條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所以A錯誤
(選項B)公務員服務法 第8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所以B正確
(選項C)公務員服務法 第9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所以C錯誤
(選項D)公務員服務法 第18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所以D錯誤
【評論主題】11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於下列何種情形,有確實證據者,得一次記兩大過免職?(A)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 (B)未經許可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C)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D)挑撥離間或破壞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評論主題】49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B)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C)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D)公務員於其離職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評論主題】50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A)司法院 (B)司法院會同行政院(C)司法院會同考試院 (D)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75條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評論主題】47 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事由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判決?(A)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B)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C)已逾相關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D)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選項D)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至於選項A到C,則屬於懲戒法第56條應為免議的判決。
【評論主題】4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公務員甲涉及圖利他人而於刑事偵查進行中之案件,應如何審理?(A)裁定停止審理 (B)原則上不停止審理 (C)不受理之判決 (D)免議之判決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評論主題】41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幾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A) 5 (B) 6 (C) 9 (D) 10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20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評論主題】38 休職,休其現職,其期間為多久?(A) 3 個月以上、2 年以下 (B)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C) 1 年以上、4 年以下 (D) 1 年以上、5 年以下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14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37 公務員甲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並於 3 年內停止任用,如再任公務員時,自再任之日起,其不得晉敘之期間為:(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12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評論主題】30 有申報財產義務之公職人員應於何時申報財產?(A)就(到)職 2 個月內,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B)就(到)職 3 個月內,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C)就(到)職 2 個月內,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必要時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3條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評論主題】27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法應送何者覆核?(A)銓敘部 (B)機關長官 (C)主管機關 (D)考績委員會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評論主題】26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曠職達幾日,得為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之免職處分?(A)曠職繼續達 2 日,或 1 年累積達 6 日 (B)曠職繼續達 3 日,或 1 年累積達 8 日(C)曠職繼續達 3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評論主題】24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範圍,除自己之財產外,應包括下列何者之財產?(A)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B)配偶與一等親之直系血親(C)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與姻親 (D)配偶與二等親以內之血親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5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評論主題】22 下列人員何者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之義務?(A)鄉(鎮、市)民代表 (B)國立大學學院院長 (C)法官 (D)登記參選之縣長候選人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選項A)
十、法官(選項C)、檢察官...
【評論主題】2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施行細則應由下列何者定之?(A)考試院 (B)行政院會同考試院(C)監察院會同考試院 (D)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2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評論主題】14 公務人員登記參選縣(市)議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應於何時請假?(A)自宣布參選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B)自登記參選之日起至投票日止(C)自登記參選之翌日起至投票日止 (D)自公告候選人名單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9 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後,正式任用前,其程序依序為何?(A)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機關首長核定→銓敘部審定(B)主管人員初核其成績→考績委員會覆核→機關首長核定→銓敘部審定(C)主管人員考核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容許之行為?(A)兼任配偶為公職候選人競選總部之職務(B)在競選海報上為其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具名廣告(C)於下班時間以 line 指示下屬參加特定政黨之造勢活動(D)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5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選項A)
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選項C),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選項D)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選項B)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4 下列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如自願時,得調任低三職等之職務(B)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C)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8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7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規定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效力為何?(A)得撤銷 (B)效力未定 (C)不失其效力 (D)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評論主題】24 有關機要人員之進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長官離職時,亦應隨同離職(B)依機要人員進用之縣轄市副市長,應辦理銓敘審定(C)部會之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不得以機要人
【評論內容】
(A) 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既然有任用法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身分即應受保障,不應隨長官一同離職。
(B)(C) 依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1項: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D) 依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2項: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於第三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縣 (市) 政府、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A)總統 (B)行政院政務委員(C)民意機關首長 (D)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2條(適用對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第17條(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選項D)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評論主題】10 某商品市場上有兩家廠商,其「打廣告」與「不打廣告」兩種策略與各自報酬如下表。假設兩家廠商希望和平共存,乃簽訂一個契約對「打廣告」的廠商處以 X 億之處罰。試問 X 至少要多少,才會使「不打廣告」
【評論內容】
當廠商A假設廠商B不打廣告
廠商A會選擇打廣告的策略(因為效益:60億40億)
反推廠商B假設廠商A不打廣告
廠商B也會選擇打廣告(因為效益:60億40億)
由題目知,兩家廠商要使(不打廣告,不打廣告)成為最適策略
所以要使效益 60億-X懲罰<40億
所以X20億
【評論主題】50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五院副院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不動產及其他規定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幾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7條
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直轄市長、縣(市)長於就(到)職申報財產時,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下列財產,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一、不動產。但自擇房屋(含基地)一戶供自用者,及其他信託業依法不得承受或承受有困難者,不包括在內。
二、國內之上市及上櫃股票。
三、其他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核定應交付信託之財產。
【評論主題】49 公務人員如認為長官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要求其從事該法所禁止之行為時,得向那一個機關檢舉?(A)司法院 (B)法務部調查局 (C)地方法院 (D)監察院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4條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評論主題】46 某機關簡任第 12 職等首長應向那一個機關申報財產?(A)所屬機關之政風單位 (B)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 (C)法務部調查局 (D)監察院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4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評論主題】47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時程及每年次數是:(A)就(到)職 1 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 1 次(B)就(到)職 3 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 1 次(C)就(到)職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3條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評論主題】37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依下列那些法規懲戒或懲處之?(A)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 (B)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C)公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6條
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評論主題】26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係自下列那個時程起執行?(A)比照年終考績,自次年一月起執行 (B)自銓敘部核定之日起執行(C)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 (D)自原考績機關呈報之日起執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8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評論主題】23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A)以職責輕重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B)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C)以同職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D)以同性別為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9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評論主題】24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2 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以及下列何者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A)促進公務人員福利 (B)信賞必罰 (C)績效服務 (D)公開透明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2條
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評論主題】28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如獲准復職,其給與應如何補發?(A)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B)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並加發 20%補償金(C)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7條
依第四條第一款或第五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於停止職務事由消滅後,未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判決或經判決未受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處分,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者,得依法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許其復職,並補給其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或相當之給與。【評論主題】21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的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可區分為:(A)平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 (B)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專案考績(C)期中考績、平時考績、專案考績 (D)年終考績、平時考績、期中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3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評論主題】25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關於公務人員年終考績等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分甲、乙、丙、丁四等(B)分優、甲、乙、丙、丁五等(C)分甲、乙、丙、丁四等,其中考列甲等不得超過 80%(D)分優、甲、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6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評論主題】8 下列何者係指「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A)職等標準 (B)職務說明書 (C)職系說明書 (D)職務列等表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評論主題】6 追求利潤最大的張無忌,在某夜市開設唯一的一家冰品店,承租店面的租金為 100 元,生產冰品的邊際成本固定為 4 元。假設前來夜市遊客的冰品需求是 P = 36 – 2Q,下列何者正確?(A)冰品價
【評論內容】
獨占市場追求利潤最大,依據MR=MC
根據題目知MC=4
因為P=36-2Q則MR=36-4Q
36-4Q=4則Q=8
P=36-2Q=36-2*8=20
消費者剩餘=1/2*8*(36-20)=64
生者者剩餘=TR-∫804dQ=20*8-4*8=128
【評論主題】48 當中央銀行透過公開市場操作買入國庫券時,在其他情況不變下,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利率、均衡物價、民間投資皆上升 (B)利率與均衡物價上升,民間投資下降(C)均衡物價與民間投資上升,利率下降
【評論內容】
央行買入國庫券,會導致貨幣供給增加
MS增加→LM線右移→導致利率i下降→則刺激民間投資
→AD線右移→造成均衡物價P上升
【評論主題】47 下列那個政策可以緩解通膨壓力?(A)減稅 (B)增加公共投資(C)減少政府支出 (D)透過公開市場操作調降利率
【評論內容】
因為要舒緩通膨壓力,
所以選項要選讓物價P下降的
(A)減稅→IS線右移→AD線右移→造成P上升
(B)G增加→IS線右移→AD線右移→造成P上升
(C)G減少→IS線左移→AD線左移→造成P下降
(D)i下降→刺激民間投資→IS線右移→AD線右移→造成P上升
【評論主題】5 某國消費者將豬肉與牛肉視為部分替代品。假設該國爆發口蹄疫而大幅撲殺豬隻,市場將會出現何種預期?(A)豬肉價格上升,豬肉均衡交易量上升 (B)豬肉價格下跌,豬肉均衡交易量上升(C)牛肉價格上升,牛肉
【評論內容】
爆發口蹄疫大幅撲殺豬隻,則豬肉的供給減少,S左移
消費者通常懼怕的心態會更多,所以豬肉的需求減少,D大幅左移
所以導致豬肉的價格下降,均衡交易量也下降
因為牛肉是豬肉的替代品,則消費者對牛肉的需求增加,D右移,
所以導致牛肉的價格上升,均衡交易量也上升
【評論主題】24 在橫軸將三選項依(A,C,B)的排序排列,下列個人偏好順序何者是單峰(single-peaked)?(A)C>A>B(B) A>B>C(C) B>A>C(D)以上都不是單峰
【評論內容】
畫圖可知,A選項為單峰偏好,B和C選項都為雙峰偏好
【評論主題】6 假定一經濟體系內只有甲、乙、丙、丁四位消費者,其自各單位公共財消費所獲得的邊際利益(MB)分別如下,若公共財的邊際生產成本為固定,等於 140,則符合經濟效率的最適公共財提供量應為多少單位?(A)
【評論內容】
最適數量的條件為:ΣMBi=MC=140
由題目知
當數量為1時,ΣMBi=220
數量為2時,ΣMBi=180
數量為3時,ΣMBi=140
數量為4時,ΣMBi=100
所以最適數量為3單位
【評論主題】49 依公務員服務法,機關首長以外之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下列何者許可?(A)同級政府教育主管機關 (B)同級政府人事主管機關(C)所屬服務機關 (D)所屬服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3條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非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準用之對象?(A)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B)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C)公營事業機構之純勞工 (D)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7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選項A)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選項B)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選項C→要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才準用中立法,所以純勞工不準用)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選項D)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評論主題】44 公務員受申誡之懲戒處分,應以何種方式為之?(A)以書面為之 (B)以口頭為之 (C)機關首長自行裁量 (D)同時以書面及口頭為之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19條
申誡,以書面為之。【評論主題】20 下列何者不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A)立法院院長 (B)無給職之總統府資政 (C)考選部部長 (D)軍法官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選項A)
三、政務人員。(選項C)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所以選項B錯誤)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
【評論主題】11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公務人員於下列何種情形,有確實證據者,得一次記兩大過免職?(A)有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迴避 (B)未經許可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C)驕恣貪惰,奢侈放蕩 (D)挑撥離間或破壞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評論主題】10 公務員服務法未禁止公務員為下列何種行為?(A)將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借給他人使用 (B)接奉任狀後第 10 日始就職(C)出差途中於出差地以外之地方逗留 (D)利用視察之機會接受地方官員招待
【評論內容】
(選項A)公務員服務法 第20條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所以A錯誤
(選項B)公務員服務法 第8條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所以B正確
(選項C)公務員服務法 第9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或往其他地方逗留。→所以C錯誤
(選項D)公務員服務法 第18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地方官民之招待或餽贈。→所以D錯誤
【評論主題】27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該法第 4 條第 2 項第 4 款所稱之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A)貴賓卡 (B)球員證 (C)招待券 (D)專利權
【評論內容】
選項D的專利權,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3條,是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稱其他財產上權利。
【評論主題】50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下列何機關定之?(A)司法院 (B)司法院會同行政院(C)司法院會同考試院 (D)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75條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評論主題】47 懲戒案件有下列何種事由時,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不受理之判決?(A)同一行為,已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判決確定(B)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C)已逾相關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D)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
二、被付懲戒人死亡。(選項D)
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至於選項A到C,則屬於懲戒法第56條應為免議的判決。
【評論主題】49 關於公務員兼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B)公務員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C)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D)公務員於其離職
【評論內容】
公務員服務法 第14-1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評論主題】41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幾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A) 5 (B) 6 (C) 9 (D) 10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20條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評論主題】38 休職,休其現職,其期間為多久?(A) 3 個月以上、2 年以下 (B) 6 個月以上、3 年以下(C) 1 年以上、4 年以下 (D) 1 年以上、5 年以下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14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4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公務員甲涉及圖利他人而於刑事偵查進行中之案件,應如何審理?(A)裁定停止審理 (B)原則上不停止審理 (C)不受理之判決 (D)免議之判決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39條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評論主題】37 公務員甲遭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撤職,並於 3 年內停止任用,如再任公務員時,自再任之日起,其不得晉敘之期間為:(A) 1 年 (B) 2 年 (C) 3 年 (D) 4 年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12條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評論主題】22 下列人員何者無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之義務?(A)鄉(鎮、市)民代表 (B)國立大學學院院長 (C)法官 (D)登記參選之縣長候選人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選項A)
十、法官(選項C)、檢察官...
【評論主題】27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依法應送何者覆核?(A)銓敘部 (B)機關長官 (C)主管機關 (D)考績委員會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4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評論主題】24 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範圍,除自己之財產外,應包括下列何者之財產?(A)配偶與未成年子女 (B)配偶與一等親之直系血親(C)配偶、一等親之直系血親與姻親 (D)配偶與二等親以內之血親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5條
公職人員應申報之財產如下:一、不動產、船舶、汽車及航空器。
二、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珠寶、古董、字畫及其他具有相當價值之財產。
三、一定金額以上之債權、債務及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公職人員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有之前項財產,應一併申報。
申報之財產,除第一項第二款外,應一併申報其取得或發生之時間及原因;其為第一項第一款之財產,且係於申報日前五年內取得者,並應申報其取得價額。
【評論主題】26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曠職達幾日,得為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之免職處分?(A)曠職繼續達 2 日,或 1 年累積達 6 日 (B)曠職繼續達 3 日,或 1 年累積達 8 日(C)曠職繼續達 3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評論主題】30 有申報財產義務之公職人員應於何時申報財產?(A)就(到)職 2 個月內,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B)就(到)職 3 個月內,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C)就(到)職 2 個月內,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必要時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3條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評論主題】33 各機關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下列何者予以任命?(A)總統 (B)考試院(C)各主管機關之上級機關 (D)各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5條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評論主題】25 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 1 年,而連續任職已達 6 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係指下列何種考績?(A)專案考績 (B)年終考績 (C)另予考績 (D)特別考績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3條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評論主題】13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所容許之行為?(A)兼任配偶為公職候選人競選總部之職務(B)在競選海報上為其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具名廣告(C)於下班時間以 line 指示下屬參加特定政黨之造勢活動(D)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5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選項A)
第9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選項C),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選項D)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選項B)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2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施行細則應由下列何者定之?(A)考試院 (B)行政院會同考試院(C)監察院會同考試院 (D)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2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評論主題】4 下列有關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之敘述,何者錯誤?(A)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如自願時,得調任低三職等之職務(B)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C)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8條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評論主題】14 公務人員登記參選縣(市)議員,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應於何時請假?(A)自宣布參選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B)自登記參選之日起至投票日止(C)自登記參選之翌日起至投票日止 (D)自公告候選人名單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1條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9 初任各官等之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後,正式任用前,其程序依序為何?(A)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機關首長核定→銓敘部審定(B)主管人員初核其成績→考績委員會覆核→機關首長核定→銓敘部審定(C)主管人員考核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試用人員於試用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應為試用成績不及格:
一、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情形之一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所定一次記一大過以上情形之一者。
三、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以上者。
四、曠職繼續達二日或累積達三日者。
試用人員於試用期滿時,由主管人員考核其成績,經機關首長核定後,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試用成績不及格者,於機關首長核定前,應先送考績委員...
【評論主題】7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2 項之規定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效力為何?(A)得撤銷 (B)效力未定 (C)不失其效力 (D)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評論主題】11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下列何種任用資格?(A)薦任第九職等 (B)薦任第八職等 (C)薦任第七職等 (D)薦任第六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3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評論主題】47 有關我國現行菸品稅捐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國內產製之菸品,納稅義務人為產製廠商 (B)運銷國外者免徵(C)採從量稅方式課徵 (D)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收入為統收統支
【評論內容】
菸品健康福利捐之收入為"專款專用",有其指定用途,而非統收統支。
【評論主題】45 我國現行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稅款財源,不包括:(A)土地增值稅 (B)營業稅 (C)所得稅 (D)房屋稅
【評論內容】
現行中央統籌分配款的稅款財源包括: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種事件會增加貨幣供給數量?(A)外幣存款激增 (B)中央銀行宣布提高法定存款準備率(C)中央銀行宣布降低重貼現率 (D)為籌措災後重建基金,政府宣布增加發行公債
【評論內容】
重貼現率,代表銀行向央行融資的利率。
所以央行降低重貼現率,即鼓勵銀行向央行多借資金,則銀行資金寬鬆,可以放款更多,則導致貨幣供給增加。
【評論主題】4 有兩種商品 X 與 Y,令橫軸表示 X,縱軸表示 Y,某甲的無異曲線可以此來呈現,下列那一項敘述不正確?(A)若無異曲線較陡,則邊際替代率較大(B)邊際替代率愈小,則無異曲線平緩(C)平緩的無異曲
【評論內容】
MRSXY(X財對Y財的邊際替代率),代表維持總效用不變,消費者為了多消費一單位X,所願意放棄Y財的消費,兩者之比例。
所以邊際替代率大,代表消費者是偏好X財,為了X財的小幅度減少,必須以大量的Y財來補償。所以D選項的敘述,應該相反。
【評論主題】3 政府計畫開發一座國家公園,第一年需要投入基礎建設成本 1000 萬元,之後每年需要支出維護費用 100 萬元。該國家公園從第一年開始,每年都可以帶來國民休憩利益 300 萬元。若該國家公園可以延續
【評論內容】
這題求內部報酬率
就是求NPV=0時的折現率
依題目可知
NPV=(-1000萬+300萬)+[(300萬-100萬)/IRR]=0
是第一年發生的現金流量
是延續到永遠發生的現金流量
即可以求得IRR=28.6%
但是選項裡卻沒有這個答案,囧
【評論主題】24 有關機要人員之進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長官離職時,亦應隨同離職(B)依機要人員進用之縣轄市副市長,應辦理銓敘審定(C)部會之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不得以機要人
【評論內容】
(A) 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既然有任用法任用資格之機要人員,身分即應受保障,不應隨長官一同離職。
(B)(C) 依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1項: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D) 依照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第4條第2項: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於第三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縣 (市) 政府、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係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適用或準用對象?(A)總統 (B)行政院政務委員(C)民意機關首長 (D)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2條(適用對象)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第17條(準用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選項D)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所定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A)法務部 (B)監察院 (C)政風單位 (D)選舉委員會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4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評論主題】46 某機關簡任第 12 職等首長應向那一個機關申報財產?(A)所屬機關之政風單位 (B)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 (C)法務部調查局 (D)監察院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4條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第十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之申報機關為監察院。
二、前款所列以外依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申報財產人員之申報機關(構)為申報人所屬機關(構)之政風單位;無政風單位者,由其上級機關(構)之政風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無政風單位亦無上級機關(構)者,由申報人所屬機關(構)指定之單位受理。
三、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
【評論主題】49 公務人員如認為長官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要求其從事該法所禁止之行為時,得向那一個機關檢舉?(A)司法院 (B)法務部調查局 (C)地方法院 (D)監察院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4條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