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選項D)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至於選項A到C,則屬於懲戒法第56條應為免議的判決。
【登】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選項D)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至於選項A到C,則屬於懲戒法第56條應為免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