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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相加)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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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相加)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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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相加)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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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相加)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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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相加)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