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ita】評論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二項之規定,經營代銷業務者關於不動產之承購要約不適用本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亦即不需經紀人簽章。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一項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林翔】評論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三、定金收據。四、不動產廣告稿。五、不動產說明書。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