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y】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 第 27 條下列登記由權利人或登記名義人單獨申請之:一、土地總登記。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三、因繼承取得土地權利之登記。四、因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定、法院判決確定之登記。五、標示變更登記。六、更名或住址變更登記。七、消滅登記。八、預告登記或塗銷登記。九、法定地上權登記。十、依土地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回復所有權之登記。十一、依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七十三條之一、地籍清理 條例第十一條、第三十七條或祭祀公業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標售或讓售取得土地之登記。十二、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更正之登記。十三、依土地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取得耕作權或所有權之登記。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