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y】評論
平均地權條例 第15條(規定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1)。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4)並估計區段地價(2)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3)。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5)。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6),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