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一】評論
憲增3 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增5司法院大法官十五人(任期8年,只能一任)/正副院長(大法官之一);憲增6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若干(考試院組織法3定為十九人);憲增7監察正副院長(監委之一)/監察委員二十九人;憲104審計長;法院組織法66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三個獨立機關的委員/主任委員/副主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憲增2無須行政院長副署: 總統任命行政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之人事命令、解散立法院。(反推之,除了行政院長和要有立法院同意的,其...
【陳倩】評論
行政院 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 ①立法院人事同意權行使對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等 ②④⑤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總統任命 ③
【廖佳甄】評論
1. 憲法增修條文 3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2.4.5. 憲法增修條文 5、6、7,憲法1043. 憲法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