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之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者,下列何者非屬之?
(A)法規准許廢止者
(B)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C)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D)對公益無危害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小彤】評論
行政程序法123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