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特】評論
(A)公共危險罪(B)妨害名譽罪刑法§310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C)妨害性自主罪 (性交、猥褻)(D)妨害電腦使用罪 (入侵、破壞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破壞電磁紀錄)
【Dang】評論
(D)妨害電腦使用罪: 刑法 §358 ~ §362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破壞電磁紀錄罪、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