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8F,(B)缺少了戶籍法第 47 條的但書=正當理由,先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故結婚當事人請他人代行結婚登記無效。換言之,結婚當事人無法到場的理由,必須先經戶政事務所核准,方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劉政文】評論
這樣感覺很像在玩文字遊戲阿...
【李逍遙】評論
☯依民法對婚姻的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未達法定結婚年齡之人結婚者,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B)若因故無法到場,結婚當事人請他人代行結婚登記一樣有效無效➡雙方當事人一定要親自到戶政機關做登記,否則婚姻關係不成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96年5月4日修正之民法第982條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施行。」故新法明定結婚效力改為登記婚主義,結婚應經戶籍登記否則無效。(C)未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婚姻關係得撤銷無效(D)訂婚後如悔婚,需依法定程序辦理才能解除婚約➡解除婚約沒有一定的法定程序,民法並沒有強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