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下列關於警察執行臨檢之敘述,何者合乎法律規定?
(A)於夜間巡邏時,強制要求長相像不良分子之人接受查驗身分
(B)對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之人,要求前往其住宅查驗身分及檢查
(C)對正著手為自殺行為之人,立即以強制力帶往勤務處所查驗身分
(D)對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車輛,予以攔停並要求查驗乘客身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7879
統計:A(0),B(0),C(7),D(26),E(0)

用户評論

james830117】評論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 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先查證 除非遇抵抗 要不然不得使用強制力立即強制力就錯了

Zongyong】評論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