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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保障法第 17 條 (相對服從說)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陳述意見說)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d明知命令違法,仍執意為之或不能阻止這都不能阻卻違法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