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云翔】評論
D選項 : 非甲所能阻止,這樣還是要罰嗎?
【@@】評論
公務員保障法第 17 條 (相對服從說)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公務員服務法第2條:(陳述意見說)長官就其監督範圍以內所發命令,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但屬官對於長官所發命令,如有意見,得隨時陳d明知命令違法,仍執意為之或不能阻止這都不能阻卻違法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Yoee Yu】評論
E 符合21,阻卻違法性,不罰感謝愛作夢的平凡人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