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讚.會被販售】評論
第12條(憲法修正案之提出)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
【winnie123】評論
怎麼現在好多詳解都要鑽石,很不方便耶
【韋恩】評論
憲法修正案和領土變更案不納入公投囉!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回樓上7F,目前的憲法修正案之複決雖然已不在最新的公民投票法的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中,但仍然回歸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規定,(D)立法院通過憲法修正案,交付公民複決通過=正確,請站長將題目前面的【已刪除】去掉,謝謝。憲法增修條文 第 12 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