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小森】評論
下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1) 林地。(2) 漁地。(3) 狩獵地。(4) 鹽地。(5) 礦地。(6) 水源地。(7) 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前述之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1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