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有關訴願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為之
(B)土地登記案件經縣(市)地政事務所駁回者,得向縣(市)政府地政處提起訴願
(C)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D)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其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柔文】評論

(B)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

林翔】評論

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