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所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幾日為就審期間?
(A) 5
(B) 7
(C) 10
(D) 14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老皮好聰明】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37條(通知被付懲戒人提出答辯書;卷證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之聲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證。

【占卜】模擬Morning】評論

第 37 條 (通知申辯:卷證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之聲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證。 立法理由:為給予被付懲戒人有充分時間提出答辯書或為言詞辯論之準備,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規定,於本條第二項明定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繕本送達之就審期間,至少應有十日。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