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9 Out of the barren earth of their homeland, the farmers are able to create a lush landscape.(A)The

【評論內容】從他們祖國貧瘠的土地上,這些農人有能力創造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觀。

【評論主題】6 甲社團法人有 A、B、C、D 四位董事,章程明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為 A、B 二位董事,惟就此事項尚未辦理登記。C 董事代表甲法人與乙訂定土地買賣契約,關於 C 董事行為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第27條(法人之機關)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監察人均單獨行使監察權。

【評論主題】41 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考績評列甲等之規定,訂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請問下列那一項係屬於特殊條件?(A)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B)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者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

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

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

        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

        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

【評論主題】14 某甲為資深公務人員,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月俸給總額為60,000元;假設該員當年年終考績評定為70分,請問甲君可以支領的獎金為下列那一項?(A)30,000元(B)60,000元(C)90,00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6條(年終考績之等級)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

【評論主題】15 張科長承辦大型國際運動賽事,著有功績,嗣經機關核予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假設張君俸給總額為70,000元,並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請問其可支領多少獎金?(A)70,000元(B)105,000元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

【評論主題】28 在各種公共政策類型中,訂定工廠廢水排放標準屬於下列何種政策類型?(A)自我管制政策 (B)分配性政策 (C)管制性政策 (D)重分配性政策

【評論內容】

1.分配性政策: 跟"補助政策"有關的非零和賽局 不至於造成一方的所得是另一方的失去 較不易遭受反抗 指政府機關將利益、服務或成本、義務分配給不同的標的人口享受或承擔的政策。ex.各種社會福利政策

2.自我管制性政策:指政府機關對於某一標的人口活動僅予以原則性規範,而由該標的人口自行決定活動進行的政策。ex.大學自治、自我檢驗商品

3.管制性政策:指政府機關設置某些特殊原則、規範,以指導政府機關或標的人口從事某些活動,或處理不同利益的政策。ex.交通管制、環境保護、騎機車應戴安全帽、外匯政策。

4.再分配性政策(重分配性政策): 跟"稅"有關的零和賽局 會讓既得利益者失去其利益 易遭到反抗指政府機關將某一標的人口的利益或成本轉移給另一標的人口享受或承擔的政策。ex.綜合所得稅

【評論主題】14 某甲為資深公務人員,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月俸給總額為60,000元;假設該員當年年終考績評定為70分,請問甲君可以支領的獎金為下列那一項?(A)30,000元(B)60,000元(C)90,00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6條(年終考績之等級)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

【評論主題】28 在各種公共政策類型中,訂定工廠廢水排放標準屬於下列何種政策類型?(A)自我管制政策 (B)分配性政策 (C)管制性政策 (D)重分配性政策

【評論內容】

1.分配性政策: 跟"補助政策"有關的非零和賽局 不至於造成一方的所得是另一方的失去 較不易遭受反抗 指政府機關將利益、服務或成本、義務分配給不同的標的人口享受或承擔的政策。ex.各種社會福利政策

2.自我管制性政策:指政府機關對於某一標的人口活動僅予以原則性規範,而由該標的人口自行決定活動進行的政策。ex.大學自治、自我檢驗商品

3.管制性政策:指政府機關設置某些特殊原則、規範,以指導政府機關或標的人口從事某些活動,或處理不同利益的政策。ex.交通管制、環境保護、騎機車應戴安全帽、外匯政策。

4.再分配性政策(重分配性政策): 跟"稅"有關的零和賽局 會讓既得利益者失去其利益 易遭到反抗指政府機關將某一標的人口的利益或成本轉移給另一標的人口享受或承擔的政策。ex.綜合所得稅

【評論主題】39 Out of the barren earth of their homeland, the farmers are able to create a lush landscape.(A)The

【評論內容】從他們祖國貧瘠的土地上,這些農人有能力創造一片欣欣向榮的景觀。

【評論主題】41 公務人員考績法對於考績評列甲等之規定,訂有特殊條件及一般條件,請問下列那一項係屬於特殊條件?(A)代表機關參加國際性會議,表現卓著,為國爭光者(B)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曾獲一次記功二次以上者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

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

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

        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

        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

        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

【評論主題】14 某甲為資深公務人員,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月俸給總額為60,000元;假設該員當年年終考績評定為70分,請問甲君可以支領的獎金為下列那一項?(A)30,000元(B)60,000元(C)90,00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6條(年終考績之等級)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

【評論主題】15 張科長承辦大型國際運動賽事,著有功績,嗣經機關核予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假設張君俸給總額為70,000元,並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請問其可支領多少獎金?(A)70,000元(B)105,000元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2條(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

【評論主題】28 在各種公共政策類型中,訂定工廠廢水排放標準屬於下列何種政策類型?(A)自我管制政策 (B)分配性政策 (C)管制性政策 (D)重分配性政策

【評論內容】

1.分配性政策: 跟"補助政策"有關的非零和賽局 不至於造成一方的所得是另一方的失去 較不易遭受反抗 指政府機關將利益、服務或成本、義務分配給不同的標的人口享受或承擔的政策。ex.各種社會福利政策

2.自我管制性政策:指政府機關對於某一標的人口活動僅予以原則性規範,而由該標的人口自行決定活動進行的政策。ex.大學自治、自我檢驗商品

3.管制性政策:指政府機關設置某些特殊原則、規範,以指導政府機關或標的人口從事某些活動,或處理不同利益的政策。ex.交通管制、環境保護、騎機車應戴安全帽、外匯政策。

4.再分配性政策(重分配性政策): 跟"稅"有關的零和賽局 會讓既得利益者失去其利益 易遭到反抗指政府機關將某一標的人口的利益或成本轉移給另一標的人口享受或承擔的政策。ex.綜合所得稅

【評論主題】48 對於懲戒案件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再審之訴,當然停止懲戒處分之執行(B)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為提起再審之事由(C)再審之訴,得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前撤回之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評論主題】45 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公開審理(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42條(職權調查或囑託調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第43條(調閱卷宗)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第44條(審理不公開及其例外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第46條(公懲會合議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43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所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幾日為就審期間?(A) 5 (B) 7 (C) 10 (D) 14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37條(通知被付懲戒人提出答辯書;卷證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之聲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證。

【評論主題】4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A)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B)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C)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行政訴訟裁判(D)曾參與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27條(公懲會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或監察院之代理人。 

  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19 甲縣欲購買縣府所需設備一批,經公開招標後由乙公司得標,簽訂買賣契約,交易價格為新臺幣 100 萬元,事後發現乙公司之負責人為縣長之弟弟,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請問下列罰鍰金額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9條(不當利益之禁止~交易行為)【相關罰則】§15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15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評論主題】23 鄉(鎮、市)民代表於卸職時,應於卸職之日起多久期間內,向那一個機關申報卸職當日之財產情形?(A) 2 個月,鄉(鎮、市)公所政風單位 (B) 2 個月,監察院(C) 3 個月,鄉(鎮、市)公所政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3條(申報時間)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第4條(財產申報受理機關)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

【評論主題】16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人員何者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A)行政執行官之兄弟 (B)法院書記官之配偶(C)國立大學教務長之父母 (D)地政事務所登記業務承辦人之子女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適用範圍)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

【評論主題】10 對懲戒案件之判決依法得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懲戒案件之判決,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提起再審之訴(B)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仍得提起之(C)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以判決適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評論主題】8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何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A)人事機關 (B)主計機關 (C)審計機關 (D)會計機關

【評論內容】

第30條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評論主題】48 下列關於權理之規定,何者錯誤?(A)限於同官等(B)限於在高一個職等內得予權理(C)權理人員,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D)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評論內容】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評論主題】44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如何任用?(A)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五職等任用資格(B)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C)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D)簡任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5 條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評論主題】42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學理上稱之為旋轉門條款)之法律效果為何?(A)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B)處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評論內容】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22-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評論主題】37 年終考績列甲等者,其評分至少幾分以上?(A) 90 分 (B) 85 分 (C) 80 分 (D) 75 分

【評論內容】

第 6 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評論主題】25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種懲戒對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A)記過 (B)撤職 (C)減俸 (D)免除職務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2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在那段期間,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A)自登記競選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B)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起至就職日止(C)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D)自競選活動開始之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十一條(選舉期間候選人之請假規定)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

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A)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B)立法委員 (C)立法院秘書長 (D)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

【評論內容】

第9條(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評論主題】46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如擬任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應至遲於就(到)職之日多久之內,完成喪失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二個月 (B)三個月 (C)半年 (

【評論內容】

國籍法

第20條(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評論主題】43 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休職期滿復職人員,自復職之日起,1 年內不得遷調主管職務(B)撤職人員之停止任用期間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C)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12條(撤職處分之效力)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14條(休職處分之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第15條(降級處分之效力)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

【評論主題】28 某甲本(105)年曾受記過懲戒處分,則應如何考列其年終考績?(A)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B)功過相抵後,得考列甲等(C)功過相抵後,得考列乙等以上 (D)不得考列甲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

【評論主題】42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裁處罰鍰之裁處權時效為何?(A)六年 (B)五年 (C)四年 (D)三年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15條(罰鍰裁處權之時效)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不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A)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B)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11條(罰則)

  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實、辦理財產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監察院及法務部並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資訊,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或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

【評論主題】36 下列何者不符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A)懲戒案件由委員 5 人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及裁判(B)懲戒案件之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C)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至多 3 人,並以有律師執業資格者為限(D)懲戒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34條(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之資格要件、人數限制及數辯護人送達文書之方法)

  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第39條(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審理程序,公懲會合議庭必要時得裁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不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A)所稱「非財產上利益」,包括臨時人員之約僱(B)所稱「關係人」,包括公職人員配偶擔任經理人之營利事業(C)所稱「營利事業」,不包括公營事業(D)所稱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4條(利益之定義)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評論主題】29 有關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曾記二大功人員,年終考績不得列甲等以下 (B)曾記一大功人員,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C)嘉獎三次者,年終考績時增加分數三分 (D)記大過一次者,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3條(考績評分之依據及限制)

  平時成績記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 

  前項獎懲,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第16條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評論主題】20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出缺職務之代理,除有特殊情形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者外,代理期間應以多久為限?(A)三個月 (B)半年 (C)一年 (D)二年

【評論內容】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三)依法停職或休職。

  (四)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

    一者,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一)現職人員代理:

        1.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與出缺職務有關之

          修編,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定生效日期。

        2.機關基於精簡用人需要或特殊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一級

          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務出缺,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

【評論主題】21 下列有關公務員追懲之敘述,何者正確?(A)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B)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20條(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評論主題】27 說明每一職務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稱:(A)職級說明書 (B)職系說明書 (C)職務說明書 (D)職組說明書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條(用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評論主題】19 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專員之某甲,自願降調鄉公所擔任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里幹事之職務,請問應以第幾職等任用?(A)第七職等 (B)第六職等 (C)第五職等 (D)第四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8條(現職人員之調任)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

【評論主題】1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喪失原住民身分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通知其於 3 個月內回復身分,未依規定回復者辦理資遣(B)考試及格身分保障,但應調職至非原住民族機關或職務任職(C)予以免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

【評論主題】15 有關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可處罰金(B)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可處拘役(C)有申報義務之人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2 條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

【評論主題】11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對象?(A)公立大學學務處薦任輔導員 (B)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C)駐衛警 (D)某縣政府之工友

【評論內容】

銓敘部 91年3月6 日部法一字第 0912114775 號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依各機

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進用之 駐

衛警察,應屬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受有俸給

之文武職公務員範圍。 

【評論主題】39 下列何種人員之任用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A)教育人員 (B)交通事業人員 (C)醫事人員 (D)人事人員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3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人員?(A)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B)彰化縣長(C)司法院人事處長 (D)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長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中立法所規範之禁止行為?(A)警察申請登記為候選人(B)公園管理處處長同意將廣場出借給特定候選人舉行造勢晚會(C)校長邀請某候選人在學校集會時間致詞(D)公務人員介入與調停政黨派

【評論內容】

第5條(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評論主題】10 關於機關任用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只須注意學識、才能、經驗與體格(B)衛生福利機關任用人員時,應辦理特殊查核(C)如有業務需要,得經其他機關同意,指名商調該機關之現職人員(D)主計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4條(品德、忠誠之注意及查核)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第22條(商調他機關人員)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

【評論主題】14 某甲為資深公務人員,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月俸給總額為60,000元;假設該員當年年終考績評定為70分,請問甲君可以支領的獎金為下列那一項?(A)30,000元(B)60,000元(C)90,00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6條(年終考績之等級)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

【評論主題】Many banks have chipped away at the mountain of mortgages and credit card debt ________ over struggl

【評論內容】許多銀行為那些被貸款和卡債所籠罩的客戶削減欠債。

【評論主題】39 下列何種人員之任用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A)教育人員 (B)交通事業人員 (C)醫事人員 (D)人事人員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3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評論主題】31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之公務人員?(A)國立臺灣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B)彰化縣長(C)司法院人事處長 (D)新北市政府法制局長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9條(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中立法所規範之禁止行為?(A)警察申請登記為候選人(B)公園管理處處長同意將廣場出借給特定候選人舉行造勢晚會(C)校長邀請某候選人在學校集會時間致詞(D)公務人員介入與調停政黨派

【評論內容】

第5條(參與政治活動之權限)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評論主題】10 關於機關任用公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只須注意學識、才能、經驗與體格(B)衛生福利機關任用人員時,應辦理特殊查核(C)如有業務需要,得經其他機關同意,指名商調該機關之現職人員(D)主計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4條(品德、忠誠之注意及查核)

  各機關任用公務人員,應注意其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學識、才能、經驗及體格,應與擬任職務之種類職責相當。如係主管職務,並應注意其領導能力。 

  前項人員之品德及忠誠,各機關應於任用前辦理查核。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辦理。其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者,得辦理特殊查核;有關特殊查核之權責機關、適用對象、規範內涵、辦理方式及救濟程序,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各機關辦理前項各種查核時,應將查核結果通知當事人,於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應許其陳述意見及申辯。

第22條(商調他機關人員)

  各機關不得任用其他機關人員。如業務需要時,得指名商調之。但指...

【評論主題】14 某甲為資深公務人員,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月俸給總額為60,000元;假設該員當年年終考績評定為70分,請問甲君可以支領的獎金為下列那一項?(A)30,000元(B)60,000元(C)90,00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6條(年終考績之等級)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考列甲等之條件,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有確實證據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

【評論主題】Many banks have chipped away at the mountain of mortgages and credit card debt ________ over struggl

【評論內容】許多銀行為那些被貸款和卡債所籠罩的客戶削減欠債。

【評論主題】45 關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公開審理(B)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42條(職權調查或囑託調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第43條(調閱卷宗)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調閱卷宗,並得請其為必要之說明。

第44條(審理不公開及其例外規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審理案件,均不公開。但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公開之必要或被付懲戒人聲請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第46條(公懲會合議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48 對於懲戒案件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提起再審之訴,當然停止懲戒處分之執行(B)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為提起再審之事由(C)再審之訴,得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前撤回之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評論主題】43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所指定之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幾日為就審期間?(A) 5 (B) 7 (C) 10 (D) 14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37條(通知被付懲戒人提出答辯書;卷證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之聲請)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收受移送案件後,應將移送書繕本送達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但應為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言詞辯論期日,距移送書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 

  移送機關、被付懲戒人、代理人及辯護人,得聲請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證。

【評論主題】4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A)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B)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C)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行政訴訟裁判(D)曾參與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27條(公懲會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或監察院之代理人。 

  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評論主題】23 鄉(鎮、市)民代表於卸職時,應於卸職之日起多久期間內,向那一個機關申報卸職當日之財產情形?(A) 2 個月,鄉(鎮、市)公所政風單位 (B) 2 個月,監察院(C) 3 個月,鄉(鎮、市)公所政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3條(申報時間)

  公職人員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每年並定期申報一次。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 

  公職人員於喪失前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二個月內,應將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當日之財產情形,向原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申報。但於辦理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期間內,再任應申報財產之公職時,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就(到)職申報,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

第4條(財產申報受理機關)

  受理財產申報之機關(構)如下: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八款、第九款所定人員、第五款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公...

【評論主題】19 甲縣欲購買縣府所需設備一批,經公開招標後由乙公司得標,簽訂買賣契約,交易價格為新臺幣 100 萬元,事後發現乙公司之負責人為縣長之弟弟,而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請問下列罰鍰金額何者正確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9條(不當利益之禁止~交易行為)【相關罰則】§15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15條(罰則)

  違反第九條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金額未逾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逾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逾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一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以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如結算後之金額高於原定金額者,以結算金額定之。

【評論主題】16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下列人員何者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A)行政執行官之兄弟 (B)法院書記官之配偶(C)國立大學教務長之父母 (D)地政事務所登記業務承辦人之子女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公職人員之範圍)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2條(適用範圍)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

【評論主題】10 對懲戒案件之判決依法得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懲戒案件之判決,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提起再審之訴(B)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仍得提起之(C)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以判決適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評論主題】8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何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A)人事機關 (B)主計機關 (C)審計機關 (D)會計機關

【評論內容】

第30條   

各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評論主題】36 公務人員經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何法律提起救濟?(A)行政程序法 (B)公務員服務法 (C)公務人員考績法 (D)公務人員保障法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4條之1(銓敘審定)

  各機關主管之人事人員對於試用及擬任人員之送審,應負責查催,並主動協助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送銓敘部銓敘審定。逾限不送審者,各該機關得予停止代理。試用及擬任人員依限送審並經銓敘審定者,自其實際到職或代理之日起算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未依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事人者,自各該機關送審之日起算其試用期間及任職年資。如因人事人員疏誤者,各機關應查明責任予以懲處,並送銓敘部備查。 

  公務人員經依前項規定程序銓敘審定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評論主題】6 甲大學畢業後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後,應由何者任命之?(A)總統 (B)考試院 (C)銓敘部 (D)主管機關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25 條

各機關初任簡任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初任薦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

審定合格後,呈請總統任命。初任委任公務人員,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

後,由各主管機關任命之。

第 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評論主題】48 下列關於權理之規定,何者錯誤?(A)限於同官等(B)限於在高一個職等內得予權理(C)權理人員,依其所具資格銓敘審定俸級(D)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評論內容】

第 9 條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

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

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

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評論主題】44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如何任用?(A)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五職等任用資格(B)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九職等任用資格(C)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D)簡任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5 條

升官等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左列規定:

一、雇員升委任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二、委任升薦任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三、薦任升簡任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評論主題】42 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學理上稱之為旋轉門條款)之法律效果為何?(A)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罰金(B)處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評論內容】

第 14-1 條

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

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第 22-1 條

離職公務員違反本法第十四條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

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

【評論主題】41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在多久內出發?(A) 10 日 (B) 7 日 (C) 5 日 (D) 3 日

【評論內容】

第 9 條

公務員奉派出差,至遲應於一星期內出發,不得藉故遲延,或私自回籍,

或往其他地方逗留。

【評論主題】40 下列何者為職系的定義?(A)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B)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C)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D)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評論主題】37 年終考績列甲等者,其評分至少幾分以上?(A) 90 分 (B) 85 分 (C) 80 分 (D) 75 分

【評論內容】

第 6 條

年終考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丁四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丁等:不滿六十分。

【評論主題】50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那一職等任用資格?(A)第六職等 (B)第七職等 (C)第八職等 (D)第九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13 條

考試及格人員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高等考試之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九職

    等任用資格。

二、高等考試之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七職

    等任用資格。

三、高等考試之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

    等任用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之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

    。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委任第一職等任用資格

    。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

之任用,依下列規定:

一、特種考試之甲等考試及格者,取得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初任人員

   ...

【評論主題】49 關於官等與職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特任(B)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C)公務人員依官等與職等任用之(D)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5 條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

等。

【評論主題】25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下列何種懲戒對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A)記過 (B)撤職 (C)減俸 (D)免除職務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評論主題】22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應在那段期間,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A)自登記競選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B)自競選活動開始之日起至就職日止(C)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 (D)自競選活動開始之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十一條(選舉期間候選人之請假規定)

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

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評論主題】21 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任用法所稱之公務人員?(A)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B)立法委員 (C)立法院秘書長 (D)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

【評論內容】

第9條(任用資格)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考試及格。 

  二、依法銓敘合格。 

  三、依法升等合格。 

  特殊性質職務人員之任用,除應具有前項資格外,如法律另有其他特別遴用規定者,並應從其規定。 

  初任各職務人員,應具有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未具擬任職務職等任用資格者,在同官等高二職等範圍內得予權理。權理人員得隨時調任與其所具職等資格相當性質相近之職務。

【評論主題】38 公務人員之考績,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後,送何者審定?(A)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B)銓敘部 (C)考試院 (D)考績委員會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 14 條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

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送銓

敘部銓敘審定。但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或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

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

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

考績委員會對於考績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核紀錄及案卷,

並得向有關人員查詢。

考績委員會對於擬予考績列丁等及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處分前應給予當事

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

第一項所稱主管機關為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五院、各部(會、處、局

、署與同層級之機關)、省政府、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評論主題】19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立法目的?(A)依法行政 (B)執行效率 (C)政治中立 (D)執行公正

【評論內容】第 1 條 為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政治中立,並適度規範公務人員參

【評論主題】43 公務員之懲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休職期滿復職人員,自復職之日起,1 年內不得遷調主管職務(B)撤職人員之停止任用期間為 2 年以上 5 年以下(C)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12條(撤職處分之效力)

  撤職,撤其現職,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前項撤職人員,於停止任用期間屆滿,再任公務員者,自再任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第14條(休職處分之效力)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復職規定辦理。

第15條(降級處分之效力)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

【評論主題】37 某甲初任公務人員,本(105)年 6 月 20 日合格實授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科員職務,於年終應辦理何種考績?(A)專案考績 (B)年終考績 (C)另予考績 (D)試用考績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3條(考績之區分)

  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 

  一、年終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成績。 

  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 

  三、專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之考績。

【評論主題】41 下列何者不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A)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B)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11條(罰則)

  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實、辦理財產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監察院及法務部並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資訊,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或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

【評論主題】46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如擬任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應至遲於就(到)職之日多久之內,完成喪失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A)二個月 (B)三個月 (C)半年 (

【評論內容】

國籍法

第20條(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評論主題】30 下列何者不符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之規定?(A)一般人正常社交禮俗標準,以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為限(B)公務員出席座談、研習,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C)公務員出席座談、研習,另支領

【評論內容】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二、本規範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

  (二)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與本機關 (構)或其所屬機關(構)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2.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3.其他因本機關(構)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 或不利之影響。

  (三)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四)公務禮儀:指基於公務需要,在國內(外)訪問、接待外賓、推動業務及溝通...

【評論主題】42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裁處罰鍰之裁處權時效為何?(A)六年 (B)五年 (C)四年 (D)三年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15條(罰鍰裁處權之時效)

  依本法所為之罰鍰,其裁處權因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評論主題】28 某甲本(105)年曾受記過懲戒處分,則應如何考列其年終考績?(A)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B)功過相抵後,得考列甲等(C)功過相抵後,得考列乙等以上 (D)不得考列甲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一、特殊條件: 

  (一)因完成重大任務,著有貢獻,獲頒勳章者。 

  (二)依獎章條例,獲頒功績、楷模或專業獎章者。 

  (三)依本法規定,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四)對本職業務或與本職有關學術,研究創新,其成果獲主管機關或聲譽卓著之全國性或國際性學術團體,評列為最高等級,並頒給獎勵者。 

  (五)主辦業務經上級機關評定成績特優者。 

  (六)對所交辦重要專案工...

【評論主題】36 下列何者不符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A)懲戒案件由委員 5 人組成之合議庭審理及裁判(B)懲戒案件之審理,以不公開為原則(C)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至多 3 人,並以有律師執業資格者為限(D)懲戒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34條(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之資格要件、人數限制及數辯護人送達文書之方法)

  被付懲戒人得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 

  辯護人應由律師充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每一被付懲戒人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辯護人有數人者,送達文書應分別為之。

第39條(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停止審理程序,公懲會合議庭必要時得裁定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審理程序。但懲戒處分牽涉犯罪是否成立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認有必要時,得裁定於第一審刑事判決前,停止審理程序。 

  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聲請或...

【評論主題】15 有關公職人員申報財產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可處罰金(B)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可處拘役(C)有申報義務之人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2 條

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其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經比對後,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以上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定一個月以上期間通知有申報義務之人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故意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有申報義務之人受前項處罰後,經受理申報機關(構)通知限期申報或補正,無正當理由仍未申...

【評論主題】33 下列何者不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A)所稱「非財產上利益」,包括臨時人員之約僱(B)所稱「關係人」,包括公職人員配偶擔任經理人之營利事業(C)所稱「營利事業」,不包括公營事業(D)所稱

【評論內容】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3條(公職人員關係人之範圍)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

第4條(利益之定義)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評論主題】29 有關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曾記二大功人員,年終考績不得列甲等以下 (B)曾記一大功人員,年終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C)嘉獎三次者,年終考績時增加分數三分 (D)記大過一次者,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3條(考績評分之依據及限制)

  平時成績記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指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 

  前項獎懲,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

第16條

  公務人員平時考核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嘉獎或申誡一次者,考績時增減其分數一分;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其分數三分;記一大功或一大過者,增減其分數九分。 

  前項增分或減分,應於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時為之。獎懲之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

【評論主題】27 說明每一職務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稱:(A)職級說明書 (B)職系說明書 (C)職務說明書 (D)職組說明書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條(用詞定義)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評論主題】21 下列有關公務員追懲之敘述,何者正確?(A)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B)應受懲戒行為,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

【評論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

第20條(懲戒處分之行使期間)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十年者,不得予以休職之懲戒。 

  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已逾五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 

  前二項行為終了之日,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終結之日。但應受懲戒行為係不作為者,指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或移送機關知悉之日。

【評論主題】20 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機關出缺職務之代理,除有特殊情形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者外,代理期間應以多久為限?(A)三個月 (B)半年 (C)一年 (D)二年

【評論內容】

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職務代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一)出缺之職務,尚未派員或分發人員。

  (二)公差、公假、請假或休假。

  (三)依法停職或休職。

  (四)其他依規定奉准保留職缺。

    前項第一款出缺職務之代理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下列特殊情形之

    一者,得延長代理一次,並以一年為限:

  (一)現職人員代理:

        1.配合機關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與出缺職務有關之

          修編,經權責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定生效日期。

        2.機關基於精簡用人需要或特殊需要,機關首長、副首長、一級

          單位主管及副主管職務出缺,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

【評論主題】19 合格實授薦任第七職等專員之某甲,自願降調鄉公所擔任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里幹事之職務,請問應以第幾職等任用?(A)第七職等 (B)第六職等 (C)第五職等 (D)第四職等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8條(現職人員之調任)

  現職公務人員調任,依下列規定: 

  一、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人員,在各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其餘各職等人員在同職組各職系及曾經銓敘審定有案職系之職務間得予調任。 

  二、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自願調任低官等人員,以調任官等之最高職等任用。 

  三、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除自願者外,以調任低一職等之職務為限,均仍以原職等任用,且機關首長及副首長不得調任本機關同職務列等以外之其他職務,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副主管或非主管,副主管人員不得調任本單位之非主管。但有特殊情形,報經總統府、主管院或國家安全會議核准者,不在此限。 

...

【評論主題】17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喪失原住民身分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通知其於 3 個月內回復身分,未依規定回復者辦理資遣(B)考試及格身分保障,但應調職至非原住民族機關或職務任職(C)予以免

【評論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