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對懲戒案件之判決依法得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懲戒案件之判決,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得提起再審之訴
(B)再審之訴,於原處分執行完畢後,仍得提起之
(C)再審之訴自判決確定時起,以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如已逾 5 年者,不得提起之
(D)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三親等之姻親,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提起再審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用戶】ABB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送達受判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

【用戶】ABBY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原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送達受判決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