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何種情形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A)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
(B)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
(C)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行政訴訟裁判
(D)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2),B(0),C(0),D(0),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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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公懲會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或監察院之代理人。   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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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 條 (公懲會委員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或監察院之代理人。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立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