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對於懲戒案件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再審之訴,當然停止懲戒處分之執行
(B)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為提起再審之事由
(C)再審之訴,得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前撤回之
(D)原移送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意見書,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得逕為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老皮好聰明】評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64條(提起再審之事由)  懲戒案件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原移送機關或受判決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合議庭之組織不合法。   三、依法律或裁定應迴避之委員參與裁判。   四、參與裁判之委員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已經證明,或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   五、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或證物經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或偽造、變造。   六、同一行為其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為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   七、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八、就足以影響原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