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何者不符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
(A)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B)有申報義務之人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400 萬元以下罰鍰
(C)有申報義務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申報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其故意申報不實之數額低於罰鍰最低額時得酌量減輕
(D)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徵信、募款或其他不正目的使用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4747
統計:A(14),B(30),C(94),D(22),E(0)
用户評論
【老皮好聰明】評論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1條(罰則) 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實、辦理財產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監察院及法務部並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資訊,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或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