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下列何種人員之任用應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A)教育人員
(B)交通事業人員
(C)醫事人員
(D)人事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9145
統計:A(8),B(17),C(1),D(187),E(0)

用户評論

【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用戶】cindychiang77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n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n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n定之。

【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用戶】cindychiang77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n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n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n定之。

【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非依本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

【用戶】cindychiang77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n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n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n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