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indychiang77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第 32 條 司法人員、審計人員、主計人員、關務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及警察人員之n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但有關任用資格之規定,不得與本法牴觸。n第 33 條 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n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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