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霄有路終須到】評論
1.復審2.再審議3.再審議不服再提司法救濟(行政訴訟)---此為最終救濟
【SunnyFunny】評論
第25條(損害權益之復審)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72條(司法救濟) 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終審)第94條(申請再審議之情形) 保障事件經保訓會審議決定,除復審事件復審人已依法向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者外,於復審決定或再申訴決定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服務機關、復審人或再申訴人得向保訓會申請再審議再審議之情形指: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