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5 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於受何項懲戒處分時,得逕由其主管長官行之?
(A)記過
(B)降級
(C)停職
(D)警告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7204
統計:A(152),B(1),C(5),D(16),E(0)

用户評論

【用戶】米蟲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記過和申誡

【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條文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用戶】everyda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本題應該全部答案皆錯104年修法後已經沒有主管長官逕行之了現行 公懲法第24條:.....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十職等以上須先送監察院調查後→公務員懲戒委員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