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老皮好聰明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懲戒法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公布條文第9條(懲戒處分之種類)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左: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用戶】everyday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本題應該全部答案皆錯104年修法後已經沒有主管長官逕行之了現行 公懲法第24條:.....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十職等以上須先送監察院調查後→公務員懲戒委員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