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iaohosiou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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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2項:「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張三與關係人已持有A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票30萬股,擬再收購15萬股,合計45萬股,並未超過A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票的百分之5,無須向主管機關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