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3 合議庭之受命法官於行準備程序,不得為下列何者之行為?
(A)於準備程序闡明訴訟關係
(B)於準備程序指揮訴訟
(C)於準備程序試行和解
(D)於準備程序終結時,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33333
統計:A(4),B(7),C(7),D(12),E(0)

用户評論

Jiang】評論

【裁判字號】:70年台上字第2372號【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7 月 08 日【裁判要旨】: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屬於審判長之職權,受命推事並無指定言詞辯論期日之權限,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甚明,如由受命推事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縱令當事人未於該期日到場,亦不生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之效果,法院不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