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maverick2】評論
哪些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訴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以下,而本應適用簡易審判程序之案件,如果經當事人以書面表示合意適用小額程序,亦可以小額程序進行審判。★以上二種小額訴訟案件,如果法院認為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Base】評論
①正確 民訴428.436-23 得以言詞起訴②正確 民訴436-8 得以合意為小額程序(金錢或有價證券.50萬以下.書面證之)③錯誤 民訴466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得為追加④正確 民訴436-1第2項 不得追加補充:本案標的為利息原則適用簡易程序故③④所為之訴之變更追加受到限制 (簡易一審標準---通常二審標準 而簡易二審標準更是由436-1第2項明定)而小額訴訟限制更嚴苛一審依民訴436-15規定 原則僅得於10萬元內為之 例外:當事人合意+法院認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