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6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主文之金額與判決理由計算結果不符,原法院不得依職權裁定更正該判決主文,應循抗告程序救濟
(B)對於受命法官所為裁定不服,應循抗告程序救濟
(C)對於抗告法院以不合法為由駁回抗告之裁定,得再為抗告
(D)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者,得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無庸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77612
統計:A(7),B(60),C(10),D(96),E(0)

用户評論

Sue Jheng】評論

第 408 條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書狀後三日內,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